二、合议庭制度与群体决策理论的契合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制度,其中合议却是一种行为。《辞海》中说合,协商、共同的意思;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的决策模式。[2]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群体决策。因此,在司法中合议可以定义为在司法审判中产生的具有群体决策机制内容和审判活动规律的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3]它是一般群体决策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心理学是一门以解释、预测和调控人的行为为目的,通过研究分析人的行为,提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随着心理科学的飞速发展,哪里有人,哪里就有心理学。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行为也不例外,同样受社会心理学规律的支配。因而,心理学中的群体决策理论可以指导合议行为,我们可以运用心理学中的群体决策理论来分析和探讨合议庭制度,完善合议庭负责制的实现机制,使合议庭负责制落到实处。
三、群体决策理论的简单介绍
(一)群体极化
所谓群体极化,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群体的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或态度从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水平的现象。当群体成员最初的意见倾向于保守时,群体讨论的结果将导致意见更加保守;当最初的意见倾向于冒险时,群体讨论的结果便更倾向于冒险。
(二)群体思维
高凝聚力的群体在进行决策时,成员的思维会高度倾向一致,以致于使其他变通行为路线的实现性评估受到压抑。这种群体决策时的倾向性思维方式叫做群体思维。
(三)从众
从众是指个人的观念或行为由于真实的或想像的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同一种从众行为从心理上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为表面上顺从,另一种为内心真正的接受。前者只是行为上的顺从,并非发自内心,甚至在心中还会反对自己的从众行为,因此是一种假从众。会放弃自己原来正确的主张,甚至顺从了错误的行为方式,变得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这不利于集体决策。
(四)服从
服从是指按照他人命令去行动的行为,也是人际互动的基本方式之一。但是,在服从的情况下的个体,完全是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应别人的要求去行动的。服从包括两个方面:对权威人物命令的服从,在有一定组织的群体规范影响下的服从[4]。
它们产生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群体使个人的责任得到分散或转移。第二,群体内的交流使个体倾向于认为自己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同时又很少受到外界不同意见直接影响。第三,社会的比较机制使群体成员之间互为影响。第四,缺少有条理的探索和评价程序。
四、合议庭负责制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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