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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冲突就会有进步 不应忽略体育仲裁机构

  《中国足球报》:如果这种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已经使用到极致,按照国际惯例,还有哪些措施可以救济?
  韩勇:中国应当有一个中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来处理类似这次国安的罢赛事件。这个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是完全独立的,大家都认可的仲裁机构。其组成人员应该是有权威的,对足球运动非常了解,不听命于某一机构,保证其独立性。
  《中国足球报》:这有点儿像国际奥委会的体育仲裁庭。
  韩勇:我说的正是这样的一个机构。有这样的机构对足球赛事中的处罚和纠纷进行裁决。其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这会使当事人有一个合理的通道解决纠纷,而不像现代队处理这次纠纷中使用非常手段,即先通过新闻媒体施加压力。天津体育学院的于善旭教授最早提出中国应当设立这样的体育仲裁机构,武汉大学的博士生黄世席也曾有过这样的呼吁。
  还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经过这样的仲裁机构仲裁后的案件,不会再出现以前处罚结果做出后产生的滑稽效果。我记得在1998年,由于认定王洪礼、陈亦明率领的队伍在比赛中军无斗志,消极比赛,足协决定吊销他们两人的教练员上岗证。结果是,王洪礼很快参加了当年在厦门举行的教练员培训班,一个月后重新上岗,而陈亦明则以总教练的身份曲线上岗。结果,非但没有达到处罚的效果,反而使足球管理层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中国足球报》:在国安罢赛这个矛盾冲突中,你希望达到什么样的解决效果?
  韩勇:有冲突就会有进步。我研究分析了足球这些年曾经出现过的一些纠纷案例,发现每一次冲突过后,足球的相关法规都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一些引起矛盾冲突的模糊条款会得到修改。我希望这次矛盾冲突也会促进足球法制的进步。
  国际体育仲裁法
  1983年,在巴登-巴登召开的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萨马兰奇主席提议成立一个国际体育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他已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
  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并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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