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冲突就会有进步 不应忽略体育仲裁机构
韩勇
【摘要】对于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纪律处罚条例相关条款过于宽泛。不论北京国安希望的只罚三分和中国足协做出的几项并罚,都没有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众多足协内部机构都拥有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争议处理时容易产生职权交叉。
应当有一个中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来处理类似这次国安罢赛事件。
【关键词】足球 罢赛 纪律处罚
【全文】
韩勇: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主攻
体育法。
中国足球报记者焦林芳
10月14日,中国足坛不平静的一天。
这一天,中国足协正式宣布了对国安罢赛事件的处罚结果。“倒扣三分”赫然在上。国安期待的“只判本场比赛0比3负”的结果没有成为事实。
以此为起点,北京国安与中国足协新一轮的对峙再次形成。中国足协处罚此事件的程序问题成为新一轮对峙焦点。10月16日,在国安俱乐部同意继续进行京青之战的条件下,中国足协定于10月18日15时30分在北京大宝饭店召开中超委员会。
当天,本报记者就此事件再次采访了
体育法博士研究生韩勇。
《中国足球报》:对于中国足协14日对北京现代队做出的处罚,又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议。你怎么看待这个处罚?
韩勇:单从处罚本身来说,应该说这次处罚不算重。
《中国足球报》:为什么这样说?
韩勇:球队罢赛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在体育界是有先例的。我举个例子,2003年3月,在四川男排与河南男排的一场客场比赛中,四川男排因对裁判的判罚不满,中途退出比赛。
经过技术代表紧急磋商,判定主场作战的河南队获胜,对四川队罚款3万元人民币,取消四川队本届联赛所有剩余比赛的资格,并罚四川队主教练周建安3000元,一年内不得参加全国联赛,对四川队领队陈林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这一判罚等于裁定四川队当年降级。排协的处罚依据是当年的排球联赛纪律处罚条例。对于足球联赛的纪律处罚条例,我也进行了研究。
《中国足球报》:研究的结果是什么?
韩勇:我注意到,在有关罢赛条款中是这样描述的: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