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公司法》第
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通则》第
36条第2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
刑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参见《浅析单位犯罪》,时春梅 、汪锦民著,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0946。
、见新《
公司法》第
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见2004年版《
公司法》第
176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见新《
公司法》第
63条、
165条。
、见新《
公司法》第
1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