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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比较

、关于一人公司的英文提法为One man company,是否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One man limited company的提法,笔者尚未能考究。
、参见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市民法制度的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乃是特权。参见《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王文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29页。
、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2004年版《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杨北京,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4966)
、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见新《公司法》第3条第1款前段,这有别于《民法通则》第36条第二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江平教授认为,“必要的财产和独立的财产不矛盾,不冲突。这种独立的财产并非一定是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财产,有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也是独立的。如果不是独立的财产,就不能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部分财产就必须是独立支配的。”该段评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顾昂然、王家福、江平等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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