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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1]断案


中国主要朝代(西汉、东汉、隋、唐、宋、元、明)官员占总人口的比例最高不过0.7%(唐),最低则0.03%(元)。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6页。

据瞿同祖研究,即使是出现“康乾盛世”的清代,“地方政府并没有自己的岁入;州县官们必须用他自己的收入来支付办公费用和个人开销。公务开支和私人开支之间是没有什么界限的”。(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页)。

中国的官吏原先是仰赖国库支付的实物俸禄,后来则代以货币薪俸而持续不变。以此,政府在形式上是支薪给官吏的,而实际上只有担任行政工作的一小部分官员是这样给薪的。薪俸往往实在只是他们收入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官吏既无法赖其薪俸过活,也无法靠薪俸支付其义务内的行政开销”。(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3页)。

如有清一代,由于朝廷不拨付地方政府的正常行政费用,“各类衙门中的书吏都没有薪水”,“许多衙役的薪额很低”、“年薪低到只有1两银子,再高也从来没有超过6两的时候”,长随的“这种收入(薪水)是名义上的”,“幕友的薪酬、食宿都由州县官提供”,只好容许以私人财力承担行政费用的州县官利用“陋规”筹措经费。除幕友特别是刑名幕友由于其知识的技术性而成为“州县衙门中惟一得到足以养家糊口薪酬的助手群体”外,“陋规”是衙门其他雇员的主要收入来源。(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78、108、145、186、187页)。

仅以清代为例,州县官员的行政职能就囊括征税、户口编查、治安、邮驿服务、公共工程、公共福利诸项。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特别是第8、9章。

中国历史上有不少关于官吏履行教育、教化职能的记载,其中既有以德化人的贤吏,更有以教化不行为耻,引咎自责,甚至欲解印去官,请罪的循吏。详细例证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19-320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7章第2节“最佳刑事制裁”。

比如,太平兴国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狱讼冤滥。会归德节度使推官李承信因市葱笞园户,病创死。帝闻之,坐承信弃市。例见《宋史.刑法志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宋史·刑法志注释》(续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第4页)。

除了本文分析的“摸钟辨盗”,类似的例子亦可见之于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铸雪斋抄本《聊斋志异》(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593-598页)、许奉恩:《里乘》卷八“张静山观察折狱”(文益人、齐秉文点校,齐鲁书社,1988年,第277-279)。

学使施愚山为发现杀害胭脂之父的真犯,将毛大等嫌疑人拘至城隍庙,命人把殿窗遮严,把这几个人光着脊背押到暗处,令其洗了手站在墙下,告诫说:“面壁勿动,杀人者自有神在背上写字。”然后叫他们出来查验,施公指着毛大说:“这是真凶!”。原来施公先叫人用石灰涂墙,又让嫌疑人用烟煤水洗手,毛大怕神写字,将脊背紧靠着墙壁,所以背有灰色,出来时用手护背,所以有黑色。

太守张静山处理两造无契据的坟地纷争时则是将双方传至坟地,告诉他们:“昨天我祈祷住宿在城隍庙中,神把坟中人唤来,自称是某某之祖先,被某某诬控,求我裁判。今后其子孙方能登山拜祭,否则不能。现无论谁是谁非,皆拜别祖先,以后不能再同时到坟地来”。随后别祖一人干哭几声;另一人泪如雨下。这时不但张公,连围观者也辨认出后者才是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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