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侵权行为领域或其他领域,冲突法长久以来都追求一种“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但简单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容易导致简单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实践中由于何为“最密切联系”难以把握,更容易使处于强势地位的产品提供者利用其强大的诉讼力量而对这一原则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产品责任领域的有关连结点作细化的规定。在这些连结点中,既应包括传统所指的侵权行为地,也应当包括被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等等与产品责任纠纷有相当联系的连结点。即在法律规定中,以密切联系为基本原则,同时列举常见的具有相当联系的连结点,做出既细化又不管兜底包容性的规定。在给出丰富的连结点的同时,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消费者可以在与产品侵权有相当联系的法域中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考虑产品责任领域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对当事人选择连结点与案件必须有相当联系予以限制。
结语:我国产品责任领域冲突法立法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法制环境的创设,平衡双方利益,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是法律不懈追求的目标。在全球化大背景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更需要科学细致的法律安排。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适当限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细化等等,都是需要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
【注释】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333页 。 参见李广辉、李红等编著:《当代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张民安等:《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第2页 同上。 朱柏松著:《商品制造人侵权行为责任法之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15页。 王利明:“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 同上。 邓正来编著:《昨天 今天 明天》,四川人民出版社,第21页。 L. Sklair, The Sociology of the Global System, Baltimore, Jonhns Hopkis University Press,1991. 程伟等著:《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互动研究》,商务印书馆,第5页。 程伟等著:《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互动研究》,商务印书馆,第19页。 林燕萍、李凌云:“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当代国际法论从》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Ⅱ》,姚梅镇译,法律出版社,第5页。 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Ⅱ》,姚梅镇译,法律出版社,第10页。 参见戴银燕、吴永平,2003 :“中美产品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比较及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87—90页。 参见费艳颖、鲁世平:“20世纪国际私法的法律价值实现考察”,《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73—77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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