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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SK-Ⅱ事件引起的思考——试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

  三、产品责任冲突法的价值取向
  在任何一个立法过程中,价值取向的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产品责任领域概不例外。
  过去在冲突法领域,冲突法正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认为实现了“冲突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也就有了一定保障。所以传统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现代国际私法追求个案的公正性和全理性,而当代国际私法则“追求多元的目标和目的,即从国际一致性和冲突正义,到保护国家利益和实体正义”。 在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上,追求实体正义乃是近来发展的最新动向,也是冲突法追求的永恒目标。卡弗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曾经主张“法律选择的目的应当符合对当事人公正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效果”,而这种“公正的核心就是在侵权案件中体现人权保护的精神”。“在冲突法领域,有关公平和正义的一般考虑,在发展这一部门法的过程中起到了特别重大的作用”。 因此,现在不少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冲突法领域,出现了结果定向的双边规则,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在双边规则中,选择有利于某种结果出现的规则,如有利于侵权行为受害者的规则。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它的理想功能和实际状态一样,是尽量达到公平即实体正义。对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已有众多详尽论证,“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消费者对其消费的物质资料感到越来越陌生,面对结构、功能、成份复杂的各类商品,消费者犹如双目失明的人在危机四伏的迷宫中摸索一切,随时可能因飞来的横祸而受到伤害”。 在此次SK-Ⅱ事件中,各商场要求退货时不仅要备齐购物凭证、产品,还得签一份“承认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应允一次性终结处理”的协议,企业态度之强硬可见一斑。因此,在产品责任领域,侧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实现实体正义必须采取的一项价值取向。在SEDLER教授提出的关于侵权行为法适用的九项原则中,大多数均有利于原告取得赔偿,对原告的保护是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实践中,也反映着这一倾向,“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第一是大部分州废除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允许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即使他并没有从生产者那里直接购得产品,第二是来格责任逐步取代过失责任” 。同样,在国际私法领域,对于产品责任问题以实体正义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以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其价值取向。
  但是,这种侧重绝不等同于只追求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为公平本来就不是一个单方的概念和单方利益最大化就可以达到的状态。“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并非使消费者在各方面成为强势方,而是抵制供应商的优势,维持两者的平衡”。 如果片面强调“最有利于原告”原则,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侵害者一方的正当权益将难以维护,甚至会出现近乎荒诞的产品责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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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受伤,竟获得了40万美元的赔偿,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撞断而使用权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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