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SK-Ⅱ事件引起的思考——试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

  所以,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产品责任法律关系数量激增内容复杂,而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的不同规定仍然存在,也就加剧了利用国际私法解决跨国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三、跨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
  解决跨国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可以考虑的方法包括制定统一的国际实体法、统一的国际冲突法或者制定内国冲突法、内国实体法。
  (一)、就制定统一的国际实体法或国际冲突法而言,无疑是更容易协调国家之间不同立法模式、解决法律冲突更快速简单的方法,尤其是统一实体法,“统一实体法与冲突规范相比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和预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统一实体法应该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最佳选择。” 但是如前所述,产品责任立法因为关乎一国经济秩序而带有某种公法性质,就像在SK-Ⅱ事件中,从新加坡到香港到大陆,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多是由政府首先检测出,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而从事件所引发的影响来看,消费者的愤怒乃至不理智,对于产品是否合格的质疑,都需要政府的介入,所以各国政府一般都不会采取坐视不理的态度而将内国法律管辖让位于国际统一实体法。受到各国经济不同发展水平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有很大不同,所以“国际社会统一法,在现阶段,其实现性依然很小,所以,国际私法是具有半永久性的必要法律”。 即在产品责任领域,现在并没有所谓“统一的实体法”,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难以出现一部全球统一的产品质量法,各国无不寻求冲突法手段来解决跨国产品责任的问题。
  从产品责任的本质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追究产品责任的目的更在于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所以“象劳动法、经济法等,因其中有可认为是属于私法公法化的部分,从而,所有包括反垄断法及国际交易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仍有必要在广泛范围内,作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 而不将其纳入国际公法冲突领域予以解决。
  就统一的冲突法规范而言,目前有效的仅有《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但此公约加入的国家相当有限,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并未加入。
  同时,跨国产品责任不当然适用内国实体法。一方面,由于它可能会涉及到外国的主体,内国的法律是否有管辖权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两个对于产品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国家,如果简单地适用内国法,法律所追求的公平难以保证是可以预见的结果。如比较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不难看出,美国规定的产品范围更为宽泛、赔偿范围更加广泛、采取了严格责任制,两国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亦不同。 这也可以解释在此次SK-Ⅱ事件中,为什么会有四名北京消费者拟在美国起诉,律师给出的理由就是:“在美国起诉,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对消费者保护较好,其惩罚性赔偿额度会很高。”所以,在现阶段解决跨国产品责任法律冲突最主要最有效的办法仍然是内国冲突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