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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SK-Ⅱ事件引起的思考——试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

  之所以需要国际私法解决跨国产品责任,从根本上说,“构成法律体系的任何部门,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并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为其所赖以形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即该法所调整的对象决定的。” ,也就是跨国产品责任的国际私法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出现了需要调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以解决跨国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即由于不同国家产品责任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
  1、不同国家对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同。如前所述,受各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有着很大的差距也就不足为奇了。
  2、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大量出现。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只是极为偶尔的发生,当然不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调整,但如果该种法律关系已经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大量的出现,就需要法律给予关注了。人类的几次技术革命使得人类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外的商品消费日渐增多,涉外的产品责任案件也就大量出现了。
  3、各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适用。
  (二)、跨国产品责任问题当然不是在全球化时代才出现的,但全球化却加剧了产品责任法适用上的法律冲突,并进而加剧了适用国际私法解决跨国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必要性。
  何为全球化,目前关于全球化的定义从说纷纭,在理论界出现了许多在外延和内涵上或吻合的全球化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技术进步和社会意识的角度,全球化被认为是随着通讯、信息、交通运输等技术的进步,人们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物质、住处和能量传递,人们的时空观念开始具有全球特征。
  2、从经济角度,全球化被子视而不见为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相互领带关系,特别是形成了全球性市场, 实现了全球性的生产分工和资源配置。这种经济全球化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心目中经济发展的最终和理想状态。
  3、从社会制度角度,全球化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全球化或全球资本主义的扩张。它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而且是政治、文化过程,更确切地说是三者统一的过程。
  这些观念在特定的领域就其所指的特定目标而言,都有相当的准确性,但如果被用来描述全球化一般,则显得过于偏狭。实际上,全球化是一个多维的过程,它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领域的变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各维度之间并不是平行推进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刚刚来临,其他维度的全球化,诸如政治全球化、军事全球化等,仍是未来的事情。”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经济全球化概括为:全球化是能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创新、住处网络和文化交流,使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高度融合,各国经济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是经济全球化的先导”,“生产国际化和世界性生产分工的出现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和更高级形式”,而“在生产国际化和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跨国公司都是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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