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SK-Ⅱ事件引起的思考——试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
左凌云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潮流,跨国的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引起公众和法律界的关注。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应以更侧重于实体法正义,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但也应当修正长期以来广泛被奉为消费者保护领域至上原则的“最有利于原告”原则,而以给予消费者以“最快速合理的补偿”为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赋予消费者“真实”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机会,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和适当的限制。
【关键词】产品责任 最快速合理 当事人意思自治 密切联系
【全文】
导语:从近期的SK-Ⅱ事件的连锁反应和影响力——它首先发生在韩国、新加坡,然后是香港,接着是中国大陆,其发展的速度、宽度、深度,都折射出全球正在日渐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这一事实。产品以及信息都处在令人目不暇接的流通与交换之中。但是同时,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却是各地政府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却有着不可忽略的不同,不同地域的消费者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中国,消费者要求退货、黑客攻击宝洁网站、乃至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四名北京消费者拟在美起诉,都显示出跨国的产品质量问题距离公众生活不再遥远并业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
这一事件印证着全球化的事实,随着全球化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抵挡而生机勃勃的潮流,其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也愈发明显。最直观的印象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容易、更经常地有接触带有“外国”烙印的产品的机会。但是在全球成为一个普遍的商品市场、信息交流市场的时候,各个国家的政府不可能也没有采取相同的行动,法律并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一部统一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产品责任在国际私法层面尤其是冲突法层面的问题应当是一个值得我们予以关注的对象。
一、产品责任
何为产品责任,按照我国学界与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将其定义为:“产品责任是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的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定义表明了产品责任应当具备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表明产品责任纠纷是发生在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产品责任是商品交换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早产生于英国,其后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不断的得到发展。虽然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具有不同步性,但是大致经历了契约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个阶段。这四个不同的阶段实际上反映了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演化和不同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特征与需求。
1、契约责任阶段:18世纪末工业革命兴起,使得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但产品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并不悬殊,甚至于基本上是平等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强烈要求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国家尽量少的干预,所以,崇尚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理论就成为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原则。
2、疏忽责任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业技术更为先进,商品流通领域的关系变得复杂多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开始出现较大的力量对比。契约责任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充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理念——即保护消费者的理念,疏忽责任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