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在“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标题下,涉及到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问题,几乎恰恰占据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全部篇幅,“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等等,实际上都是对“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具体论述,并且“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本身似有突破“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这些 “法院内务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的框框,将“司法管理”范围拓展到法院以外的势头。
鉴此,我们可以说,司法管理的内涵,在我国司法实务文件中,从一般的“控制”到全面的法院内务管理,再向法院体制外进行拓展,有逐渐深化的趋势;并且,也许不是简单的巧合,这种拓展趋势与当年德尔玛•卡伦教授所认为的司法管理不仅包括法院内务管理,还包括法院结构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的看法非常吻合。
四、结论:司法管理——一个内涵广泛的话语
综合以上从有关司法管理论著对“司法管理”的定义或界定、管理学论著对于“管理”一词的定义以及司法实务文献对于“司法管理” 具体事项的列举三个方面的论述,我们有理由对司法管理作一范围广泛、内涵深刻的“广义的”理解,即司法管理就是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对于司法管理这一内涵丰富的话语,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司法管理是管理司法正义的学问和艺术。而要实现作为矫正正义的司法正义,完全不考虑源头上正义的分配是行不通的。要管理好司法,既需要司法机关本身做好内部管理,或者说做好中观、微观层面的司法管理,实现司法系统内传送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及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的目标,又要从源头抓起,从国家政治管理或者宪政的宏观层面管理好司法,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开始,为最终提高司法质量做好前提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从司法系统内部及外部进行司法的“全面质量管理”,决定了司法管理的范围、环节、内涵要远比我们通常想象的宽泛。
其次,司法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构建更好的法院,内容涵盖法院内务管理、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法院结构、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司法权的宏观配置、对与司法运行质量密切相关其他因素的管理(如检察管理、侦查管理、律师管理、监狱管理等与法院诉讼运行密切相关的活动的管理)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
再次,司法管理的广泛范围及丰富内涵决定了司法管理活动的以下几个特点:(1)广泛性,任何涉及“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均可能成为司法管理的内容,其范围远比单纯的法院审判管理广泛,可以涉及甚至可能超越侦查、检察、仲裁、执行、监狱、律师、劳动教养、法律援助、公证、调解等“广义司法制度”[16]的任何方面,因为这些方面制度运行的质量,往往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好坏。此外,“管理”内涵的广泛性也成为“司法管理”内涵广泛性的一个重要原因;(2)动态性,即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与具体管理目标的不同,影响司法制度各因素的相关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管理环境、管理目标形成互动,从而司法管理各具体内容的份量或比例,特别是法院管理以外司法管理内容所占份量与比例会发生改变;(3)开放性。同样,除了已经列举的内容以外,随着对诉讼影响力或相关性的增强,“传统”的司法管理内容会不断增加新的因素;(4)以法院管理为核心。毕竟法院是司法的核心,诉讼是司法的最终产品,不能在研究次要矛盾时忽视主要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