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司法实务文献对于“司法管理”事项的列举看司法管理的内涵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管理”一词已经从无到有,越来越多地占据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文件的篇幅,有关“司法管理”内涵的理解也逐步加深。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等司法实务文件当中“司法管理”所占篇幅及内涵的演变,进行简要的历时考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工作报告, 尽管从199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开始就强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并越来越关注审判方式改革、法院改革及司法改革问题,但是,其后几年的工作报告当中并没有出现过“司法管理”用语,甚至“管理”一词也很少使用:2000年工作报告出现一段文字提及“法官管理”问题,并将“法官管理”和“法官选任”、“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并列使用,似乎可以用管理的职能之一“控制”进行替代,足见此时对“管理”内涵理解的狭窄;2001年工作报告提到“执行管理新体制”问题,使“管理”一词在与“体制”的搭配当中扩大了内涵;2002年工作报告触及“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问题,2003年工作报告则论及“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等多项司法管理问题,管理意识明显增强,“管理”名下的司法事项明显增多,但尚未使用“司法管理”一词。
2004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肖扬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费字1,748个,以“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题,专章论述 “落实以审判流程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重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健全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动效率”;“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解决“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以及“法官素质不够高”、“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等“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问题,[14]和以前相比,大大拓展了“司法管理”的范围。
而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文继续同样论述了“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司法管理问题 ,甚至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等等,[15]“司法管理”的内涵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但有趣的是,2005年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在“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依法行使;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加强对审判质量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加强对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指导,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法院改革工作的指导,完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水平)、“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积极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做好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解决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等标题之下,似乎看不到“司法管理”的字样了,是否意味着对“司法管理”内涵理解上的“缩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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