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理内涵的多维考察
A Multi-dimensional Investigation of the Scope and Connotation of AOJ
韦群林
【摘要】This paper makes a multi-dimensional investigation of the scope and connotation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OJ) from three angles: definitions of AOJ literature, of management works as well as listings of documents from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and concludes that AOJ has a very wide scope and rich connotation, so the study is of theoretical value to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AOJ concept itself as well as to improvement of AOJ levels of China wholly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modern judicial system, to the specific award for judicial cases by certain courts.
【关键词】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OJ); multi-dimensional investigation; judicial reform
【全文】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唤醒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使其权利受损时,能在“权”、“力”、“忍”、“法”当中极有可能作出较为理性的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司法手段寻求正义。这样,与“司法”有关的一些词语,如“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腐败”、“司法管理”、“司法质量”等等,就渐渐进入人们话语,甚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及“公正与效率”主题在人民法院的展开,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越来越引人关注。那么,什么是司法管理?其内涵、范围究竟是什么?本文从有关司法管理论著对“司法管理”的定义或界定、管理学论著对于“管理”一词的定义以及司法实务文献对于“司法管理” 具体事项的列举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得出司法管理内涵广泛,历遍宏观—中观—微观多个层面,以法院管理为核心,涵盖法院管理、检察管理、侦察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仲裁管理、狱政管理、司法教育及考试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结论。
一、司法管理论著对“司法管理”的定义与界定
1997年贺卫方发表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上的两个问题》对“司法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考证,认为在中国法律文献当中,“司法管理”似乎并不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1]并且,在现代汉语当中,尽管“司法行政管理”使用频繁,但“司法管理”一词也是从《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以及诸多法学词典当中查阅不到的词汇。“司法管理”一词曾显得十分陌生。这除了国人对司法问题的关注程度以外,也许还有一个语言习惯问题,因为英语中的“Judicial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OJ)、“judicial management”等等用起来十分自然,不似汉语的“司法管理”那样生硬; 而许多英语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等,人们对司法正义以及旨在保障司法正义畅通运送的司法管理的关注、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习惯于靠司法外手段(治时倚权,乱世靠力,关系、人情、习惯等是沟通自身与“权”、“力”的桥梁,如果无力走上这座桥梁,则“不与小人一般见识”的“忍”字又成为暂时平息争议的止痛膏)解决争议、实现其心目中的“正义”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