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中的信息异化

  第一,由社会分工形成的知识分布状态决定,专门司职审判的法官可能对司法运作中的“重叠性共识”/“常规科学”有着精到的把握;但是对于“公分母”之外的、有自己特定解码规则的其他专业知识,或许知之不多,环评高度的专业化、技术化同样在法官与发布方之间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在当今专业分工要求审判格局日益精细化然而尚未成立专门环境法庭、环境纠纷仍由传统法庭裁决的条件下,法官对于环评信息发布的解读和判断并不比公众具有更为优越的知识资本。加之在专业知识垄断的描述上,语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中介,信息外流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使用无法形诸显性条款,因此,处于专业信息比较劣势的外部裁判者就很难获得充分的、可检验的证据支持,对符号、导则、运算推理的运用究竟是一种必须,还是服务于环境风险信息的屏蔽进行清晰的界分;即使将来成立专业环境法庭,环境问题固有的不确定性——比如,二氧化碳排放是造成阳伞效应还是热岛效应,圆明园防渗膜工程的利弊之争等等——依然是证实环评信息是否已被专业技术手段所扭曲的绕不过去的障碍;所以,在道德风险和不可避免的环境危害基于高昂的信息证明费用而难以有效分离的条件下,以“可证实性”为构成性要件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并不是应对立基于专业分工的信息异化的效率工具。
  第二,基于效用的信息异化则通过诉诸大部分公众效用函数中权重较高的自我利益,来展开修辞技术的运用。对“不在场”的第三方裁决者而言,发布方的策略与公众对在其个体视角看来可能更紧迫、更直接利益的积极追求纠结在一起,有更多说不清、道不明,难以进行是/否判分的裁量性因素,因此,其机会主义行动将更为隐蔽,证据的可检验性更弱,证明费用也更为高昂。
  第三,由于基于效用的信息异化弥漫着更为浓重的“群众利益”意味,环保主义者的诉讼请求将遭遇来自大部分公众竞争性利益诉求的拦截,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请求内容的正当性也将遭遇民主决策多数原则的质疑,甚至是颠覆。正是“多数同意”对决策合法性的证成,外部裁决者对环评结果的重新审查、进而改变或推翻就会在公众合意达成与第三方干预之间打进一个楔子,并通过这一作法的制度化在更长远的时段上影响双方的有效平衡。因此,即便围绕公众参与展开的环境公民/公益诉讼实现了规范意义上的供给,无论是着眼于证明信息费用的适应,还是考虑到制度的连动/外溢效应,司法机制都有可能在公共选择“笼罩”下的环评结果面前止步,从而难以成为可置信的(credible)机会主义威慑。
  囿于高昂的信息费用,义务主体对“有效履行法定义务”的策略选择只能激励,难以强制,治理机制的安排必须与相应的信息费用约束相匹配。从理论上分析,关键是借助激励机制的设计,使得切实履行公众参与的法定义务、真正开放环评场域的做法将比机会主义选择为义务主体带来更大的收益,如此,难以为外部观察者所察知的信息异化现象则无从出现。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场景中,任何个体皆是不同社会博弈结构下多重角色的集合体,其总是根据双重/多重博弈而非单一博弈所决定的激励效应来确立预期和最优策略,其实际策略抉择总是取决于单一制度背后的更大的制度结构。倘若只着眼于单个维度的激励兼容约束满足,很可能依旧无法改变主体规避义务履行的机会主义策略选择。可见,对于力图协调各场域备选策略以实现收益总和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只有系统地改变其在制度结构下对机会主义选择的报酬认知和预期,实现“有效履行义务”构成其一旦偏离即无利可图的均衡策略,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运作过程中的信息异化方能得到釜底抽薪而非扬汤止沸式的根本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