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除就业之外,如果其它由基本物品需求引致的即期经济诉求与长远环境效益间的紧张关系较为突出,缩短拟议对象与公众自我利益间距的修辞绩效亦会比较明显。目前在各地、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竞相开展的招商引资竞赛中,地方政府官员为应对招商指标考核,常常以简化环评、力保通过作为吸引资本的承诺。[22]不难预见,行政官员主导的发布方为兑现承诺,势必于信息外流过程中一再凸显拟议对象负载的、公众强烈欲求的丰富商业机会;即便是环境风险可能较高甚至不可接受,如果拟议对象涉及的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较多因而产业链条较长、产业关联度较高,或者是具有较强群栖、集聚、示范效应从而具有强大的商机生成能力,发布方就更容易把公众的注意力巧妙聚焦于此,弱化后者对环境风险的警惕意识和(在足够技术支持下的)甄别能力。
基于分工的信息异化是各国实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基于效用的信息异化则更多是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地方性问题”。二者相结合使发布方能够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过滤环境风险信息,突出拟议对象的收益性和可行性,顺利集聚足够的赞成票。在这种异化的“多数人治理”下,少数基于专业知识优势并保有独立性、中立性的环保主义者或外部专家,或许会因为其表决权数量劣势对公议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而采取类似唐斯所说的“理性无知”的态度,以退出环评场域这一“用脚投票”方式来回应发布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加重参与制度的风险筛选机能失灵。
立基于基本职能——环境风险的外部筛选,公众参与制度如果不能有效拦截不可欲的风险拟议对象,那么作为一种立法产品,其并没有得到真实有效的消费。这种“虚假消费”不仅严重损害了制度自身的可实施性,还会给后续环境民主制度供给带来一定的负外部性。公允地说,尽管现行参与制度的运行状态与有效率的纳什均衡还有一定距离,但其问世确实在规范意义上为环境决策民主化迈开了弥为珍贵的第一步;而这一切,又与制度变迁的行动者——环保主义人士于立法部门的呼吁、论证、极力推动环境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努力密不可分。如果这一努力成果沦为政府决策的正当化工具,势必严重挫伤制度变迁“第一行动集团”(戴维斯、诺思称之为“初级行动团体”)[23]的热情,削弱他们推动环境民主制度供给的努力;同时,给定一定时期立法产品的竞争性供给态势,公众参与的“虚假消费”亦会导致立法部门对公众行使环境权利能力的不信任,把尚显稀缺的立法资源又重新倾斜性地配置到强化环境行政监管的旧有路径上去,从而延缓其他相关环境民主制度的产出。
三、信息异化、信息费用与治理机制安排的反思
不少研究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虚假参与”策略支配下的机会主义取向,主要症结即在于司法救济——环境公民/公益诉讼的缺位。[24]然而,信息异化却对一向被学界视为能够确保制度“可实施性”的“第三方治理”——司法裁决提出了重大挑战。一般地,如果司法治理能够借助惩罚机制在官员与公众之间重新分配道德风险引发的损害后果,使违背义务履行一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实得收益小于实际成本即净收益为负值,那么,作为第三方的外部裁判者对于官员——公众博弈关系的介入有助于确立义务人“规则必须执行”的预期,从而成为制度化的机会主义威慑装置。但是,法庭的裁决活动是围绕关涉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证据证明展开的,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信息的可验证性[25]及其决定的信息费用,这是司法作为一种机会主义抑制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难以避免的局限;因此,对于公众参与制度失灵更为微妙的表现形式——信息异化来说,司法很可能并不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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