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反对区分现象和本质,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存在唯一的、不变的、内在的本质。人类对世界的认识都是视角主义的,是建构的。对于个体而言,通过语言等符号表达出来的知识,不过是其根据其偏好对世界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是非本质性的、相对的,同时也是可以被任何人批判的,即向理性开放的。在“反本质主义”看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内涵可以进行解释,而且是人人都可以解释的。这种解释当然也只能是非本质性的和相对的,只要解释者不认为自己的解释是“本质性”的即可。那么按照“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邓正来教授应当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除非不是采用的“反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当然这是就作者没有其它考虑而言。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作者可以有很多种理由拒绝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但“反本质主义”并不能成为其中之一。
同时作者有嫌疑将论者当成没有分辨能力的、只会人云亦云的读者,而不是具有批判能力的研究人员。而且作者可能认为我们追问的是“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作者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正如作者在文章末尾所言:“作为一种重申,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 在笔者看来,其实大多数被定义为“本质主义者”的追问者,追问的也是作者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五、请给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反本质主义者”同样能够在立场统一的前提下,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即“反本质主义”不能成为作者拒绝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由。作者从来也没有将其作为理由。但论者在解读时往往会有误解,误解作者不会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笔者认为,给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深化讨论的前提。这是作者在完成《中国法学向何处》之后必然要继续下去的工作。作者在撰写论文之初也是如此去设计自己的论文的 。即交待自己的“非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应当是作者计划之内的事情。
因此,笔者请求作者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