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即使作者在处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确切内容时采用了“反本质主义”方式,但是在分析我国现有四种典型的理论范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所采用的方式——“现代化范式”时,却不能否认采用了“本质主义”的方式。如作者在对“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分析时所言:“我认为,在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里,中国法学的发展基本上为一种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the paradigm of modernization)所支配——仅就本文的分析而言,‘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这两种理论模式虽说不同,但是它们都共同信奉‘现代化范式’,亦即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 作者对当下中国法学的现状做出了本质性的解释——“现代化范式”,这种范式是中国知识分子在不思的前提下从西方引进的。同样在作者看来,“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也信奉“现代化范式”。即“现代化范式”是“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本质”和“共相”。这种“本质”和“共相”是作者在考察中国法学的四种理论模式之后,通过理论上的分析与探究,探求到的四种理论模式的本质。即作者是主体,而中国法学是客体;四种理论模式是现象,而“现代化范式”是本质。
接下来作者对“现代化范式”做了一番简要的分析和批判:“‘现代化范式’按照‘传统’与‘现代’这一判准对世界上的国家做简单的两分处理,而这意味着一个社会不是现代的就必然是传统的”、“‘传统-现代’两分观乃是经由对西方历史进程的抽象而获致的纯粹形式,而这意味着它要求人们依据现实中并不存在的这种纯粹的两极形式去构想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现代化范式’预设的那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在我看来,其背后的根本要害乃在于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一种新的道德乌托邦……” 同样,在对“现代化范式”的论述中,我们同样也可以发现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
最后,在“现代化范式”的涵摄之下,当下中国法学采用的唯一的理想图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也体现了作者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作者认为,在“现代化范式”之下的中国法学缺乏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只能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判准来评价中国的法治进程。即在作者看来,当下的中国法学在本质上是按照“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展开并繁荣的。即“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当下中国法学的唯一的“本质性”的“理想图景”。
虽然作者在处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和“现代化范式”时涉嫌“本质主义”的嫌疑。但作者拒绝给出“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的理由是“反本质主义”。所以笔者认为,作者的“反本质主义”立场在文中没有彻底贯彻下来。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反本质主义者”认为:“客体”不是脱离主体而客观地存在,而是在主体参与塑造中产生。因此每个研究者必须以非本质主义的意识去参与研究、贡献力量,并形成共识。因此,作者如果采用“反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就应当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作者却没有给出。我们不仅要问“反本质主义”能否成为作者拒绝给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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