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本质主义认为,“客体”不是脱离主体而客观地存在,而是在主体参与塑造中产生。因此每个研究者必须以非本质主义的意识去参与研究、贡献力量,并形成共识。同时不能贬斥任何解释对形成共识的价值。
我们不会说我们的对手看待物理学的方式搞错了物理学,搞错了物理学的内在本质,用关于物理学的一个偶然的非本质的用法代替了物理学本身。按照我们的观点,物理学并不比数字17更具有某种内在本质。像17一样,物理学能够以无限的方式被描述,但其中没有一种方式是“内在”方式。通过把我们自身描述为处于永恒性某一方面之下来把我们自身看作是对于神圣生命的参与,这不是一个幻想或一种混淆;它正是满足人类另一种需要的又一次企图。
二、“本质主义”吗
笔者曾为邓正来教授的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写过一篇不咸不淡的评论,意图说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 。在这篇评论中,笔者曾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及邓正来教授在他的论文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处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且不说自然法能否承担起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西方是否存在了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使存在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惟一的;即使西方历史上存在了惟一的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自然法;即使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自然法,我们能否拒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何况中国现在是否具有法律理想图景还是一个需要探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即使中国已经存有了法律理想图景,能否必然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中国现在的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又有何不可呢?只要它能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而且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能否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是由历史来决定的,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我们有能力找出那个真正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吗?即使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能够成立,这也只是在西方历史发展到现代化之后才“规范”出来的所谓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而我们寻找的是没有任何确定信息的、未知的,并且能够导向未来的理想图景,我们能够完成任务吗?即使找到了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又如何去确认呢?我们又如何保证历史在我们的“规范”逻辑内发展呢?
有论者通过对这段话的解读,将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追问的笔者和其他论者标记为“本质主义”。“尽管邓正来先生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避而不答,而是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所提供的并非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的理想图景进行批判,从而确立了自己的‘否定性’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观’的理据给予了说明,即对这些问题的纠缠在根本上透露了‘本质主义’的倾向”。 即在他看来,纠缠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论者就是“本质主义者”,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究竟是何物”这种思维方式就是“本质主义”的。那么在论者看来,只有不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究竟是何物”才是“反本质主义”的。可是“反本质主义”并不是不去分析和探究事物的内涵,只是不认为事物有唯一的内涵——“本质”。因此,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究竟是何物”的论者同样可能是“反本质主义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