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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反本质主义——一个“本质主义者”的追问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反本质主义——一个“本质主义者”的追问


钱大军


【全文】
  自去年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上连续四期发表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来,对该论文的评论日益增多,并开放出很多被遮蔽的问题。这使参与讨论的人员获益良多。但让人备感意外的是,邓教授没有明确地给出备受论者追问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邓教授没有给出明确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有理由的,从最初的“不能要求作者在一篇文章中解决所有问题” 转移到了“反本质主义”。
  对“反本质主义”,作者在文中有了较为明确的说明。“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惟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 同时在论文的结尾写了一句颇有威力的具有醍醐灌顶功能的话:“作为一种重申,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 的确,作者在这句话中表达出了对“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坚决反对态度。单纯就这句话而言,作者无疑是有道理的。
  对于第一种说法,笔者表示赞同和理解。但对第二种理由,尤其是作者是否在文章中一贯地坚持下来,笔者认为应当考察一下;同时让我们怀疑的是,作者是否一直认为我们追问的是“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他自己的“非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虽然“反本质主义”能够成为作者不给出“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由,但是能否构成不给出其自己的“非本质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由。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 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
  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都是哲学上的概念。对于哲学,笔者知之甚少。故到处收集关于这两个概念的解释和理解 。反本质主义是本质主义的反题,因此为了分析反本质主义一定要先介绍本质主义。
  1、本质主义
  现代西方哲学认为,近代西方哲学仍然是延续了近代以前西方哲学的分析方式——“本质主义”。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以一种“非神圣形象”的本体代替了一种“神圣形象”的本体。近代西方哲学的任务是消解人在构建“神圣形象”过程中的自我异化,把异化给“神圣形象”(如上帝)的人的本质还给人自身。但仍然是以某种超历史的和非人的存在去解释 人的存在。因此,现代西方哲学仍然用各种形式的柏拉图主义或黑格尔主义、表象主义或基础主义、本质主义或逻辑中心主义解释人的存在,仍然是把个人视为某种“本体”或“共相”或“本质”或“意义”的摹仿者或相似物 。这就是以“本质主义”为分析方式的哲学。这种分析方式的一个主要的特征在于通过分析和研究,可以透过事物的诸多现象找到,并抵达事物实在的内在本质。即哲学研究的任务是寻求事物的内在本质,这种本质是唯一的、不变的、普遍的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持本质主义分析方式的人看来,全部知识正如罗蒂所认为的那样:不外乎“标准地再现心外之物”,亦即“真理符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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