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依产权关系划分,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份制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按经营范围划分,可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三种。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约有2.7万个,从业人员约100万人。除外商独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限制外,外商已进入房地产投资开发领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占36%,三资企业约占17%,其中,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中,外资方主要来自港台地区,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很少。加入WTO后,国外知名的大型房地产企业集团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投资预计会有较大增加,这些企业实力强,挟资金、技术、营销、物业管理等优势,在竞争中将力图取得主动地位,而我国现有的2万多家房地产企业长期存在着规模小、资金少、服务差、资质低等问题,处于劣势,缺乏竞争实力,同时,大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处于转制过程中,目前的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加入WTO后,一方面,会给国内众多房地产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为应对这种冲击,国内房地产企业也会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企业资产重组、加强企业管理、增加科技含量,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促使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素质提高。
(三)、对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影响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交易行为的活跃,而市场交易行为的活跃,必然离不开存在于交易主体之间,为交易主体提供各种促进交易行为有序进行的服务性、协调性、联络性之组织,这些组织的经济活动,与房地产活动有密切关系。目前,在我国和房地产相关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是指为房地产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房地产金融业、房地产保险业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为了加强国家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就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适应形势的发展,修改并重新公布了《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相关内容加以了具体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地产咨询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咨询业务的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组织,主要业务是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业务的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和功能就是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虽然上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活跃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促进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但却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有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受部门、行业眼前利益的束缚,无法形成统一管理,造成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混乱;二是评估机构性质不明确、隶属关系复杂;三是法规建设相对于市场发展滞后。面对加入WTO的挑战,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大力发展中介服务市场,组建大型中介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发展大型房地产销售企业和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占领国内中介服务市场;第二,组建“连锁式”中介服务企业,开展网络经营;第三,规范中介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科学设置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分类、分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体系,实施企业考核、专家评审和政府核准相结合的资质管理体制;第四,更新技术,加快发展信息业,简化手续,便捷交易。
房地产法律服务在我国主要是指律师服务,律师通过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或接受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委托,为交易活动提供法律帮助,而根据我国《
律师法》之规定,律师开展服务活动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因此律师事务所是参与房地产经济活动的主要机构。虽然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仅二十年的时间,但律师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房地产开发活动提供各种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内容。加入WTO,我国承诺法律服务将在以下4个方面进一步对外开放:第一,加入WTO一年内取消“三个限制”,即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第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活动,但不能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第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处理法律事务;第四,降低常驻代表执业年限的限制,首度代表由原来的5年执业经历降低为3年,常驻代表由原来的3年降低为2年。(4面对这样的处境,我国律师及律师事物所的压力是巨大的。首先,由于我国律师业起步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水平线上,我国律师的竞争力还比较弱,目前,全国近10000家律师所中,大多数是小而全的律师所,从离婚案到大型经济法律事务无所不作,律师以个体办案为主,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其次,律师队伍的整体学历相对偏低,知识结构单薄,外语能力不强,从事新兴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不足,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最后,现行管理体制的不顺又制约着律师业的发展,目前律师管理体制以行政管理为主,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未能全面发挥,不少地方自律组织机构不够完备,力量较弱,活动亦不够正常。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律师事务所散合频繁,缺乏凝聚力,内部管理混乱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只有切实解决了上述实际问题,才能提高律师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