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原则,是指WTO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商品、产品、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具体承诺的方式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部门,而仅适用于每一参加方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所列的部门。该协议定第17条规定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包括:每一成员方按其所递交的承诺计划表中列明的服务部门以及明确表示的各种适用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上述给予另一成员方和服务提供者待遇在形式上可以与提供给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同,即无论采取相同的或不同的形式,只要不造成对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事实上的歧视,就不属于违反国民待遇;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给予内外不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改变了双方的竞争条件,使其实际上有利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将被认为是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除了规定上述成员国必须承担的一般义务外,还规定了成员方履行承诺义务的例外规定,在一成员方遇到协定明文规定的情况时,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免除其履行承诺的义务。如紧急保障措施,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的例外,政论采购、其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例外等和房地产服务业密切相关的一般例外[1]。
二、中国加入WTO对房地产业所作的承诺
加入WTO,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事务中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我国需要履行承诺的义务,为此,中国在申请加入WTO时,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协议书”及其9个附件[2]对WTO做出了承诺。承诺自加入WTO时起,中国应遵守《WTO协定》及其附件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综合中国政府所做的承诺,和中国房地产业相关的承诺内容如下:第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WTO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所有特殊和更优惠待遇同时,中国对所有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非歧视待遇,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WTO成员在享有非歧视待遇的条件基础上,与我国所有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均享有平等争的充分机会,所有企业仅根据自身的商业考虑进行其经营活动,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除非中国议定书另有规定,WTO关于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这一承诺使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业的主体资格及待遇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第二,中国对议定书附件四中声明的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保留国家定价,并将在官方刊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同时中国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调整定价目录,进一步放开价格政策,并明确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产业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除国家公布的价格控制范围外,允许每一行业交易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并多重定价的做法,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承诺将使各种不同投资主体在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开发活动处在公平、合法、透明的竞争环境下,符合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第三,中国将全面系统修改、清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现行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并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与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不一致时,中央政府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废除。中国将及时废除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国家以下一些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这一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担负着对现行房地产法律体系进行清理、修改、完善的历史重任;第四,中国将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咨询员、联络员,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WTO协定》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种机构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实施的机构,且将不对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中国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这一承诺将触动目前我国房地产管理运行机制,对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五,中国在税收领域将遵从WTO的原则,全面履行WTO的有关规则,将依照最惠国待遇原则,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税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原则、税法统一性要求来改革与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并承诺凡是国内税法与WTO规则相冲突、相抵触的,要加以修改、废除,这一承诺对改革目前房地产行业混乱的税费制度,减轻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有重要意义;第六,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存在形式开放中国房地产市场,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对开放内容加以承诺,减让表在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承诺(水平承诺),内容适用于减让表中所有的服务活,第二部分为具体承诺(具体行业承诺),是对具体行业所做出的承诺;减让表中没有列明的行业,则未作任何承诺;承诺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没有限制”,即对以这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承诺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第二种方式是“不作承诺”,即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了充分的自由;第三种方式是详细列明所采取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内容。中国政府在承诺中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制:(A)居住目的为70年;(B)工业目的为50年;(C)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D)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E)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中国除了对于高标准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指单位建设成本高出同一城市平均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如公寓和写字楼,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不包括豪华饭店)加以限制外,对其他领域加以全面开放,凡是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均不受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限制,全面开放,在合资企业形式的房地产项目中,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对和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并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同时中国承诺在房地产服务业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及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予以全面开放,这一承诺表明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必须按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下,在适度地保护高标准房地产项目的前提下,全面开放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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