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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执两端 求中致和:英国法律文化的二元平衡精神

  三
  以上所举虽然远未囊括英国法律文化外部特征的全部,但足以把它内含的允执两端、求中致和的二元平衡精神展示无遗。这种精神以承认事物的复杂性和矛盾的普遍性为前提,符合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素有“黄金中道”、“人天大道”之美誉。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一个含有对立两极的矛盾统一体。如果矛盾双方结构平衡,关系和谐,事物就处于稳定协和状态,并沿常规、中道向前发展。换言之,平衡是宇宙万物正常存在和运动的自然法则和普遍规律。职是之故,天地生态平衡,万物才能生息繁衍;社会关系平衡,人民才能安居乐业;身体生理平衡,生命才能健康长寿。如果对立的两极关系失衡,偏向于某一个极端,事物的发展必将滑入偏道、邪道,最后走向事物的反面。为避免后一种情形的发生,人们的正确选择应当是执两不执一,拒绝极端,亦即遵循适度合理原则,恰到好处地把握事物的分寸,以争取和保持和谐平衡。英国人深谙这一客观规律的奥秘,道法自然,巧妙地将其运用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生活的运作之中,从而创造出了以平衡价值为核心的法律文化。
  行笔至此,不禁联想到中国儒家文化的瑰宝——中庸之道。依笔者愚见,单就两个概念的思想内涵和价值诉求而言,平衡精神完全可以和中庸之道划等号,中国历代硕儒解释中庸之道的说词,诸如“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中庸之道就是“叩其两端、允执厥中”,就是“不偏不倚、取其中道”,就是“无过无不及” 等,几乎可以原封不动地拿来解读英国法律文化的平衡精神。不过,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平衡精神和中庸之道在中英两国的实际意义却存在着巨大差别。在英国,平衡精神的理念从未被人们喋喋不休地到处炫耀,但却切切实实地物化在了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和社会法律行为的日常实践之中,或者说,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有形文化而展示于世人的。反观中国,中庸之道受到历代统治者和御用文人的大力推崇和宣扬,被人们喊得震天响,但在国家制度和实际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却难觅踪影,相反,崇尚“大一统”体制和习惯于“自上而下”统治模式的专制王朝大多反其道而行之, 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非黑即白”的二维对立逻辑行事,结果,“势不两立”、“不破不立”、“你死我活”、“痛打落水狗”等斗争哲学箴言备受钟爱,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极端的“两中执一”的处事做派司空见惯,致使中庸之道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美丽而空洞的道德说教,或者说是仅仅流行于少数士大夫中的一种伦理价值,甚至可以说主要是统治者用以驯化臣民的精神工具。一句话,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是“光说不练”,至少是“说的多、做的少”; 英国则是“光练不说”,或者说是“说的少、做的多”。中英两国之所以表面看起来有着相似的中道理念,而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法律运行的实践层面上却判若云泥,其根源大概就在于此。时至今日,这个差别依然清晰可见。在当前我国正大力加强法治和法律文化建设的形势下,这是一个很值得国人认真反思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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