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在警察制度的建设上,英国在警察权力的配置和规制方面,遵循“无过无不及”原则,体现了“有为”与“有限”的平衡。警察是适应着现代工业社会的治安需要而产生的,是拥有镇压职能的国家暴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自由。为此,警察被赋予了包括搜查权、拘留权、逮捕权、羁押权、讯问权等一系列强制性权力。这些权力的强制性又内含着警察有可能利用职权侵害个人合法权利,从而异化为政府压迫性工具的危险。因此,如何恰当地配置和规制警察权力,既要保证警察有职有权,积极“有为”,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利益,又要使警察的权力“有限”,防止滥用,以确保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便成为警察制度建设中一个最为复杂重要的法律实践问题。理想的方案自然是二者兼顾、取其中道,正如《英国警察》的作者斯科特所言:“警察的力量过于强大固然不好,但警察的力量不够强大也同样是危险的。这两种极端都会损害国民的自由。” 就总体而言,英国在平衡警察权力的“有为”和“有限”关系方面是比较成功的,不过,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1829年警察创建之初,素有自由传统的英国民众多数对这一新生事物心存疑惧,甚至怀疑警察是政府间谍,咒骂他们是“蓝色魔鬼”、“轧路机”、“生龙虾”。为尽快消除大众恐惧心理,争取社会支持,“警察之父”皮尔一开始就确定了“赞同式”警务风格和“正当程序”侦查模式 的基本政策。他制定的《警察训令》明确要求警察必须恪守以下原则: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得参与任何政党竞选活动。文明执法,决不允许对群众粗暴无礼。最少使用武力,警察日常执勤只准许携带一根长一尺左右的木质警棍,而且要藏在特制的警裤袋内,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警督以上可以配备手枪,但平时要保存在警察局里,只有执行特别任务时才可以带枪出警。依法行使职权,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警察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足够的合法性支持”, 尤其在行使侦查权时,警察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行事。皮尔的警务政策赋予了英国警察以良好的平民化形象(人称“穿制服的市民”),创造了世界警察史上的“不列颠神话”,但也使警察的犯罪控制效能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进入20世纪后期以后,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长、犯罪率的持续上升和治安形势压力的不断加大,上述弱点日益暴露出来。于是,英国政府不断扩大警察权力特别是侦查权,授权警察可以无需治安法官签发的令状,仅仅根据“合理怀疑”就可搜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警察的武器装备也大为改善,军事化程度和快速反应能力明显提高。这些变革说明英国警察的“犯罪控制”职能强化了。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英国放弃了“正当程序”模式,转向了它的对立面——“犯罪控制”模式。因为,与之同时,英国政府通过立法,对警察侦查权的规制和监控也同步加强了。1984年,英国制定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后又增补了5部实施细则,对警察的阻留搜查、财产扣押、拘留、处置、讯问嫌疑人等强制权规定了详细的程序规则。所以,20世纪的强化警察权的变革只不过是纠偏补弊,使警察权的“有为”与“有限”更加协调、“正当程序”模式更趋完善罢了,用丘恩的话说,其宗旨是力图“在个人权力和国家利益之间”达致“适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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