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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执两端 求中致和:英国法律文化的二元平衡精神

  第四、在审判主体的构成上,法官和陪审团同堂问案体现着精英主导与大众参与、专业化与平民化、法理与情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二元平衡。这种制度将审判权划分为法律适用权和事实认定权两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司法主体行使。它要求法官专注于自己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以避免纠缠于纷繁复杂的事实争辩而浪费宝贵的专业知识资源。它把事实认定问题交给陪审团,这是陪审团能够做得来并能做得好的一件事。这种分权机制有助于克服法官专权独断的潜在危险,因为法官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很容易受制于既得利益而难以抵挡权力因素的影响。与此不同,出身民众的陪审员身处国家权力体系之外,相对超脱,有时候甚至对权力行为怀有一种本能的逆反和抵制心理。因此,采用陪审制可以遏制法官的偏私和专断,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另外,陪审制提供了一条专家与民众相互交流合作的渠道,体现了司法精英化与平民化的有机结合,这有利于克服法官专业思维定势的固有弊端,达致法理与情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和谐统一。历史经验证明,法律精英们对法律规则本身的重视程度往往超过法律规则适用的后果,也就是说,对于手段和过程通常比目的和结果更为看重。而普通民众因为对法律了解较少和熟知人情世故,在判断何为公道和不公道时,往往更多地着眼于社会情理和良知方面的要求,“假如适用法律所引起的结果,不合于严格的正义,他们就任意指摘法律”, 勇敢地说“不”,而且无需说明理由。这种“无理裁决”权是陪审员所专有的一项特权,称之为“陪审团的否弃权”。 借此特权,陪审员可以把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正义感和判断力注入到司法过程,以弥补专业法官机械执法的偏狭性,从而收到刚性之法与柔性之理统筹兼顾之效,使法律的适用更贴近现实生活,更直接地回应着人民的需要,防止司法权走上“纯专业化”、“纯国家化”和“纯官僚化”的歧途。对此,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这样写道:“法律和正义不可避免地处在经常性的冲突之中。我们向往正义,并且我们认为,实现正义应当通过法律。但如果我们通过法律不能实现正义,我们就谴责之。这就是现在陪审团起作用的场合。退庭后进入保密状态的陪审团将会调节法律的一般规则,以实现具体案件的个别正义。如此这般,臭名昭著的法律的严格规则便被避免了,而人民对于法律的满意心态得以保全。陪审团要做的就是这些。它提供给我们的是法律的灵活性,而这对实现正义和获得人民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须知,法律的这种灵活性是审理法官永远不可能给出的。法官必须写出他的判决理由,宣布法律,并认定事实。对于这些要求,他不得在公开的记录上偏离一丁点。陪审团以及陪审团评议室的秘密性,乃是人民司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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