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执两端 求中致和:英国法律文化的二元平衡精神
程汉大
【摘要】大凡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都有自己别具特色的法律文化。英国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是允执两端、求中致和的二元平衡精神。它体现在英国的法律结构、法律渊源、审判模式、审判主体以及法官和律师队伍的构成、警察制度建设等各个层面上。二元平衡精神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和自然辩证法,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法律文化;平衡精神;中庸之道
【全文】
一
大凡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都有自己别具特色的法律文化。环顾世界,法律文化个性特点最为鲜明的国家当非英国莫属。正因如此,英国法律文化的特点问题历来受到国内外法学家特别是比较法学家的密切关注,而且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诸如司法中心主义、程序优先主义、判例法传统、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分类结构、二元制律师制度、以归纳法为主的法律思维方式、注重实践工作能力培养的法律教育制度等,都是公认的英国法律文化特征。但是,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者们大多选择一个或几个较为直观的侧面,采用孤立、分散的研究方式,依次阐述英国法的独特之处。这种关注细节和表征的研究范式,尽管在早期研究阶段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选择,但它毕竟无法给读者提供一个完整而深刻的概念,难免给人一种支离破碎、失之肤浅的感觉。因此,经过一定的学术积累后,就需要进一步推向深入,从哲学文化的层面上进行分析和概括。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对英国法律文化的研究进程正处于这样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转变时期,而且客观条件业已成熟。正是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图作一尝试性探讨,亦即从表层特征分析转入深层内涵开掘。希望本文能够在推动英国法律文化研究向纵深发展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
结合个人学习英国法律史的心得体会,将前人的研究成果加以综合考察后发现,在英国的法律传统中,蕴含着一种深刻的哲学文化内涵,那就是允执两端、求中致和的二元平衡精神。窃以为,这种平衡精神是英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它贯穿于英国法律发达史的始终和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呈现出无处不在的广泛渗透性和影响力。以下略举大端,以资说明。
第一、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英国法不像大陆法那样明确地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和
刑法,而是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部分,这种独树一帜的分类方式体现着法律与道德的二元平衡。众所周知,法律和道德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出来的用以规范社会行为的两套最基本的规则体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相互交叉,又各自独立。对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目前法理学界似乎没有什么异议(这样说是就当今多数学者而言的,在历史上,学者们的看法曾经有所不同,如自然法学派强调二者不可分割的联系性,主张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真正具有法律的品质;分析法学派则强调二者的差异性,主张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严格区分开来),但在实践上却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复杂问题。有的国家(如古代中国)过分崇尚道德,贬抑法律,致使法制发展长期步履维艰;有的国家(如法西斯时期的德国)过分看重法律的规范效能,忽视法律的道德正义性,结果造成“恶法之治”。英国法采用的普通法+衡平法的二元结构形式,巧妙地化解了法律与道德的固有矛盾,促成了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普通法凭借其制裁功能代表和维护着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衡平法则通过赋予某些道德规范(即义务的道德规范)以法律效力的途径亦即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使英国法不断地从道德领域中汲取营养,充实自身内容,提升伦理水准。这样,“一方面,法律程序与法律制裁强化了善恶是非标准;在另一方面,法律准则被赋予了一种它们以前极少能企望的神圣正义性。” 法律和道德彼此渗透,相得益彰,同兴共荣,保证了英国法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