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前告知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其调整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领域,所有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以其为准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执法模式,其执法活动必然将受到《
行政处罚法》的调整。因此,其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当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案件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告知还相对完善。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会在记录笔录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告知,并记录在案。但是,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执法人员在此种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告知还是不够明确。有时执法人员仅仅告知行政相对人回避申请和签字确认的权利,对于行政相对人所应具有的其他权利不进行告知。特别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进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基本不对行政相对人宣告权利,仅仅在处罚决定书上写明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仅此而已。当然,执法人员执法现场没有能够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权利有其客观原因,但是毕竟这种情况的发生事实上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行政违法的表现。
“米兰达忠告”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赋予国民所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汇总和总结,最终确认了应当事前宣告的6项权利。我国《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权利告知,那么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要告知呢?笔者对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各类法律进行研究后认为,行政执法中有以下几项权利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宣告:
1、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回避权3、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听证权4、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5、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开具合法法律文书6、行政相对人有申诉权7、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上7项权利法是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执法人在进行行政执法前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明确告知。不论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最终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执法人员都应当在进行执法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