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在城管综合执法中的构建——由“米兰达忠告”思考我国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
邢益民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米兰达忠告;行政执法;事前告知
【全文】
大家可能都会在美国的一些警匪片中经常见到这样一些镜头,当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一边对疑犯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米兰达忠告” 原于1963年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当时23岁的米兰达因强奸案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因此被判决有罪,但是当时警察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宣判以后米兰达在经过多次上诉后,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宣布以5比4的票数推翻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为: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向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也即
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被讯问人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口供不得用作证据。由此引申出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忠告”。
“米兰达忠告”实质上有6项内容: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做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在美国这些都是当事人根据国家
宪法所应具有基本权利,作为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否则将因为程序缺陷而导致执法无效。
对照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目前正在我国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基本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目前我国在执法前对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制度的缺失,往往会引发执法中一些严重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在现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应当建立类似“米兰达忠告”的执法事前权利告知制度,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执法事前告知制度的建立是体现执法公正,保证执法程序合法,构建和谐城管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