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不可侵夺
卜安淳
【关键词】冠名权;姓名权;公民;姓名登记;自由权利
【全文】
咱们共和国《
婚姻法》的第
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据报道,公安部新拟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可以”规定的是公民在姓氏问题上的选择权,“应当”可能应当被理解为对公民姓氏选择权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类的“应当”规定,强化了我们的这种理解)。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意味着还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应当意味着只能随父姓或者随母姓。这种规定,对于公民来说,在姓氏选择的问题上,增添了很大的限制。
下位法不能修正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这是常识。这一条例的起草者应该明白这一常识。所以,这一条规定的提出是很令人费解的。
姓名权(我认为最好表述为冠名权)应该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今学界一般认为公民应该拥有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维护权。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
九十九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这一规定看,公民的姓名权首先应该体现为姓名拥有权。公民的这种姓名拥有权可以称为公民的冠名权。正是冠名权延伸出冠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维护权等等。这其中冠名决定权是首要的,公民拥有冠名决定权意味着公民拥有冠名自由权。
对共和国《
婚姻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做进一步的理解,我们可以明白,公民其实可以没有姓,即公民可以只冠名不冠姓。按中国的传统,姓氏的作用在于区别氏族,连区别宗族的功能都不具有,更不可能达到区别父与非父或母与非母的目的。据说,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袁义达经多年研究发现,目前中国最大的三个姓氏是李、王、张,分别占总人口的7.9%、7.4%和7.1%。三大姓氏的总人口达2.7亿,为世界最大的三个同姓人群。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近对全国户籍人口的一项统计分析显示:王姓是我国第一大姓,有9288.1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25%。姓氏人口总数在2000万人以上的姓有10个,依次为:王、李、张、刘、陈、杨、黄、赵、吴、周;少于2000万人多于1000万人的姓氏有12个,依次是:徐、孙、马、朱、胡、郭、何、高、林、罗、郑、梁。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仅凭某人姓什么,是不可能判别出其父亲或母亲是何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