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执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对策
从去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以来,笔者认为除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之外,在执行环节应突出工作力度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信访处理机制。
(一)应不辞劳苦深入执行。法院执行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难度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对此类案件,执行局长必须选择特定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法规,能随答当事人所提出问题,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够经得起群体人员的询问,甚至忍受个别人员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辞劳苦、敢于执行,讲究执行方法和策略。特别是一个案件中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必须做通几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动履行。欲强制执行时,必须针对首要顽固的被执行人,否则他人会共同对抗,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对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须予以保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坚持先予执行。绝不能审执分离,在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提前介入为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基础。
(三)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建设部门对原来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承包工程。开发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进行再建工程,建设部门、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不予供电、验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
(四)完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国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强制拆迁过程。在房屋补偿款作价评估时应规定当事人有更多的权利,新的动迁法规及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体现。
(五)建立信访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体性纠纷涉法案件
人民法院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难的原因之一,就是群体性上访,这些人上访,一是对个别案件裁判不公,二是对案件执行不力,三是无理要求,以上访促执行。一些部门出于推卸责任或不了解情况,逢访必通报,甚至认为上访有理,批示限期执结,无形中助长了上访人的上访情绪。为此,建议基层法院应成立信访接待室,对信访案件进行分析处理,确认是办案人员的错误导致上访的,应坚决按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规定处理,对于当事人无理上访,应劝其息访,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法律权威。
六、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理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