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虽然道德解读是德沃金
宪法解释方法的理论精髓,然而切不可将德沃金的价值判断予以极端化。从德沃金的道德解读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德沃金的规范主义进路,即德沃金并没有脱离规范分析的方法。
从德沃金对道德判断的限制的分析来看,其显然沿袭了规范主义的路径。如德沃金所言“道德解读并不是对
宪法的所有条文都适用。美国宪法包括了很大一部分既不是特别抽象的、也不是以道德原则语言来起草的条款。比如,第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必须年满35周岁;第三修正案强调,在和平时期政府不能驻扎士兵于民宅之中。”[25]此限制的内容便是建立在规范主义的基础之上,而没有完全陷入价值判断的洞穴。其次,德沃金限制的第二个方面,即认为
宪法的道德解读必须以制宪者所说的为依据。而所谓制宪者所说的,在形式上便表现为
宪法文本。因此,这暗含了德沃金的道德解读是以
宪法文本为基础的,虽然德沃金强调
宪法解释中道德因素的不可避免性。
因此,德沃金的
宪法解释方法并非天马行空于宪法规范之外,其也遵循了规范主义的路径,以
宪法文本为基础。这对于目前中国
宪法解释方法的追寻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中国的
宪法解释也应在
宪法文本基础上展开,其应注意以下两个子命题:
1.
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文本为基础。[26]虽然
宪法文本规范具有极抽象性,甚至因此而被定位为“空洞性”,但是在成文
宪法国家,
宪法仍然是以
宪法文本为中心,因此
宪法解释也必须以
宪法文本为中心而展开。脱离了
宪法文本,
宪法解释可谓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
宪法解释必须区分
宪法文本之规范类别。
宪法文本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其特征并非是完全统一的,如我国宪法文本规范有政策性规范与非政策性规范,有基本权利规范与非基本权利规范,有规范向度的规范与无规范向度的规范等区分。不同的宪法规范类别,将决定
宪法解释的不同方法与内容。
宪法解释必须在
宪法文本的基础上,区分
宪法文本的规范类别,而不能一概而论地采取统一的解释模式进行。
(三)整体主义
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法律的整体性。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对法律的整体性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论述。“当我们认为公民对正义与公平原则见解不相一致,我们也坚持认为国家应该按照前后一致原则来行为,则整体性便成了一种政治理想。”[27]德沃金认为把他的整体性主张分成两个实际的原则是有意义的。第一是立法的整体性原则,它要求那些通过立法来制定一项法律的人应该保持原则的内在一致性。第二是审判上的整体性原则,它要求那些负责决定法律是什么的人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应保持内在一致性。第二个原则也解释了过去的决定为何以及如何在法庭上被允许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这也解释了为何法官必须确信他们所控制的法律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一系列可以逐一制定或修改的分散决定。[28]德沃金在分析
宪法解释的道德解读策略时同样运用了整体性的概念。在对道德解读的最后一个限制上,德沃金强调道德解读还要受到
宪法整体性的约束。因此,
宪法整体性概念贯穿于德沃金的
宪法解释理论之中。其实德沃金的整体性概念也与德国学者Rudolf Smend所倡导的“整合理论”相一致。“整合理论”说认为
宪法乃融合国家政治力与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等所整合形成的根本规范体系。[29]
宪法解释方法离不开
宪法的整体性这一基础性概念。按照德沃金的思路,
宪法不仅作为法而存在,
宪法的存在离不开社会系统中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等。因此,在解释
宪法时,基于
宪法的整体性,也必然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
宪法文本的形式要求,必然要在整体上考虑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如德沃金在分析历史因素时说“历史因素对于整体的法律是重要的,当然也只是在某些方面十分重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