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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之前命题与方法——以德沃金为中心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以前命题为基点
  德沃金对于美国的宪法解释使用了道德解读的方法。德沃金对于宪法解释方法的阐释并非纯粹的自然法进路,其也遵循了规范主义的逻辑,并最终用整体主义的方法来对宪法解释理论进行构建。
  (一)道德解读[22]
  德沃金的道德解读方法是建立在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这一前命题基础之上的。由于宪法具有抽象性,且美国宪法对于美国的政治具有深远的影响。绝大多数宪法上的疑难案件都与政治具有紧密的联系,且分歧在于对宪法规范内容的不同理解之上。因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必须对美国宪法进行解读,德沃金把此称为“道德解读”(moral reading)。
  “道德解读”提出,我们所有的人——从法官、律师到普通公民——都认为某些法律规范促进了人们对政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认识,并基于这样的认识来解释和运用抽象的法律规范。因此,德沃金由此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然而政治道德先天注定是不确定并且是有争议的,因此道德解读也带来诸多学者的批评,如有批评家认为道德解读是将法官变成了哲学家之王。德沃金认为那些认为道德解读将法官视为哲学家之王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宪法如其他法律一样也是法,它受到历史、实践和整体性的制约......。在论述道德解读的同时,德沃金将道德解读与原旨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宪法解释的策略,在德沃金看来有两种:第一种策略承认道德解读是对的,但否认法官具有最终的权威来进行道德解读;第二种策略,即“原意主义”坚持通过制宪者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两种方法,都无法获得实践的支持。德沃金通过对布郎案等分析指出以一条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来代替平等保护条款的抽象语言是不合法的(或者说是不合逻辑的),从而驳斥原旨主义的策略。同时,德沃金对于被人们接受的原旨主义与道德解读这两种方法之间的“恰当的平衡”方法,也提出了质疑。德沃金指出,他们未能表明何为“恰当的平衡”,或我们可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找到这种平衡。对于有学者说宪法解释必须考虑历史和宪法的基本结构,同时也要考虑道德或政治的哲学思想,但是其并没有说明历史或结构应该以何种进一步的或不同的方法表现出来,或者这种“不同的方法”是什么,或者那些宪法性结构的一般目标和标准应该用来指导我们寻找一种不同的解释策略。其实从德沃金对于其他方法的质疑来看,其也是以宪法解释必定存在价值判断为基点而展开的。
  当然德沃金的道德解读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德沃金对于道德解读进行了仔细的建构,其提出了道德解读的限制,主要表现在:首先,道德解读并不是对《宪法》的所有条文都适用。如《宪法》第2条修正案规定总统必须年满35周岁。其次,这种对宪法的道德解读又必须以制宪者所说的作为依据。“在这里,历史背景是不可缺少的,但我们反观历史时必须用一种特定的方式,即我们转向历史是为了寻找何为制宪者当初想要说的,而不是猜测他们还有什么其他意图隐藏在背后。”再次,道德解读还要受到宪法整体性的约束。德沃金强调,法官不可以用他们自己的信仰来对宪法作出诠释,他们也不可以将对抽象的道德条款的诠释表述成任何特别的道德判断,不管这种判断是多么符合他们的意志。当然德沃金坦言,法官是否愿意受到这种限制,恰恰又直接取决于法官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因此仍然没有脱离价值判断的槽厩。
  不管德沃金所建构的道德解读理论内容的合理性何在,但其主张对于宪法解释应该采取道德解读的方法是建立在宪法解释必定存在价值判断之命题的基础上的。因此,宪法解释的方法也要以宪法解释的前命题为基点。
  (二)规范主义
  谈到德沃金,国内法理学界一般将其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代表。[23]其实,德沃金并非纯粹的自然法学家。如陈弘毅教授在探讨西方法律解释学时指出,“德氏不是自然法学者,不相信法学或正义的原理存在于宇宙和真理的结构之中。他所相信的原理乃是蕴藏于、隐含于、内在于一个社会共同体(主要是指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信念、政治制度和法制实践之中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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