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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之前命题与方法——以德沃金为中心

  2.宪法规范内容的确定。虽然宪法调整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限制,同时由于宪法规范具有极抽象性,诸多内容并不能完全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予以明确地宣示,因此对于属于宪法层面调整的内容而在宪法文本规范中模糊或不明确的,则必须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来完成,以使宪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社会的变迁,宪法规范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此时必须对文本规范的内容作出新的阐释;二为对于宪法文本规范在形式上没有规定的内容,而属于宪法调整范围内的,应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完成对这些领域内容的调整。
  3.宪法功能的发挥依靠部门法律细化的方式具有有限性,其必定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进一步完成。一项具体的宪法规范内容确定以后,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如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等,并不总是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产生一致而统一的理解,必定存在分歧。此时,对于明确的规范内容存在的争议,必定要进行宪法解释来确定其内容,以更充分地发挥宪法的功能,使宪法的价值得以发挥。
  (三)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
  德沃金断言,法律争议中面临的许多问题都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价值取向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至少是疑难案件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道德哲学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对道德原则有固定明晰的承诺,还要有对道德问题的反思能力和对这些原则明确简洁的表述能力,以及对这些原则之间的联系及可能存在的矛盾的思考。比如,在处理安乐死案件时,就涉及“放任他人死亡和谋杀之间究竟在何时和多大程度上存在道德差异”这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的时候应该对哲学著作有相当的了解。[11]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德沃金认为遇到疑难案件进行解释的过程必定要涉及道德哲学问题,即意旨解释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价值判断,当然德沃金的价值判断并非随波逐流而没有线谱。德沃金在对美国宪法进行解读时,也接受了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的命题。德沃金说道,“当一个法官以个人信念支持与合宪性有冲突的一项立法时,比如一个法官认为判决堕胎为犯罪是符合大多数人的道义时,道德解读的作用已隐而不见。”[12]由于个人信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宪法解释主体的解释过程必定会渗入个人的价值判断。因此,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且这种价值判断也无法完全与个人的情感等诸多因素分离开。
  对于否定宪法解释中存在价值判断而在宪法解释中排除任何个人主观因素而追求解释客观性的做法,只能作茧自缚从而束缚了宪法生命力的发挥。这种回避主观价值判断的主要理由在于,宪法是最高法,因此应对宪法解释予以慎重而追求解释的客观性,不得随意进行而搀杂有个人价值因素,即使有个人价值因素也应追求一种客观存在价值,即宪法解释要以客观性为追求,从而封杀那些可以玩弄宪法于手掌之间的个人价值。从德沃金的论述可以看出,价值判断是客观存在的。个人价值判断在宪法解释过程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宪法解释的最终决议是以多数决等形式来完结,但是多数中的单数仍然带有个人的价值因素,此点不可避免。
  因此,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承认宪法解释的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而不能排斥、拒绝宪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其次宪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也并非无的放失,毫无线谱,其也存在处理价值判断的理性方法与选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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