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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正确评价探究

牵连犯的正确评价探究


陈伟评


【摘要】针对牵连犯的一些观点,刑法学界一直很混乱的。笔者拟就分析牵连犯评价的实践应用,深入剖析牵连犯。
【关键词】牵连犯;相容关系中的交叉关系;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断;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升格法定刑处罚
【全文】
  一、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
 (一)、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二、牵连犯的本质
 从本质和广义上讲,牵连犯仍为两罪的竞合。其定位同想象竞合一样,是相容关系中的交叉关系。但是其与想象竞合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包含的行为在刑法典当中被独立评价,即它被评价为两种行为。而想象竞合本质上为一个行为,或者说,刑法典有两个罪都分别可以对其行为完全评价。这样,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它只能被评价一次。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牵连犯分为数罪并罚和不数罪并罚两种情况。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从一重罪处断;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升格法定刑处罚。本文将就这些情况一一进行初步的探讨,揣摩立法者的原意,或者从一个理性的人出发,以求对牵连犯进行正确的评价。
 三、评价原则:
 1、全面评价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的评价,并且对具体的相关任何因素进行评价。
 2、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不能对任何一个因素进行双重评价。
 3、区别评价原则: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要是在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进行评判;对于罪重、罪轻原则上应该既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时,可以考虑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在此基础之上,做出是否需要处以刑罚,还是应该处以缓刑等,或者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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