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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于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

  讼学的兴起为讼师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其形成中的各种称谓大部与其职业习性密切相关,见诸于史籍的大约是如下几种:
  第一,“珥笔之民”。“珥笔”即脑后插笔的意思。原指古代史官、谏官上朝,常插笔冠侧,以便纪录,谓之珥笔。到了宋朝,“珥笔之民”成了帮人代写词状、招揽诉讼的代名词,这在当时的江南广为流传,江西谚语称:“瑞、袁、虔、吉,头上插笔。” 瑞、袁、虔、吉即今江西省高安、宜春、赣州、庐陵一带,可见当时诉讼之风的盛行,以至于黄庭坚、应俊向社会发出了要“移教讼之笔”而“传问孝之章”的呼声。
  第二,“佣笔之人”。即不在官府登记,专在民间代写词状,招揽诉讼的人。
  第三,“茶食人”。宋代人有关茶食人的材料,现在能够看到的仅见于《名公书判清明集》及《朱文公文集》的《约束榜》,其名称由来及确切含义均无史料以资详考。但“茶食人”这个名称对于那些活动于民间、不食官方俸禄、而靠收取诉讼费用而得以讨得生计的讼师来说,倒是一个十分贴切的称谓。据史料的记载,“茶食人”是宋代民间机构——书铺里专门负责雕刻诉讼的人员之一,由于出身寒微,生活无计,便也经常以其职业的方便而从事诉讼活动且从中收取诉讼费用以充生活之资。《朱文公文集.约束榜》谓:“人户陈状,本州给印字,面付茶食人开雕,并经茶食人保识,方听下状,若人户里涉虚妄,其犯人并书铺、茶食人一例科罪。”这里的“印字”就是官府发给告状人的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凭证,由茶食人收纳,并对告状人所告事情的真实负有担保责任,这是宋代官方对“茶食人”这种职业的较为客观的记载。
  其四,“健讼之民”。宋代假托陈襄之名而编写《州县提纲》一书在卷二和卷三中写道:“健讼之民朝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即(形容争辩的声音)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这说明号称“健讼之民”的讼师,一是熟谙官场,二是口齿伶俐,三是争辩之雄姿足以让那些刁钻的胥吏也得让他三分。
  其五,“讼师官鬼”与“哗魁讼师”。这两个名字分别见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与卷十三。二者的差别大体有:其一,身份不同。前者的身份是士人或“假儒衣冠”、“假手文解”。所谓士人即是有功名或读书识字的人,“假儒衣冠”、“假手文解”,大概是指那些与宗室略有牵连、识文断字而冒充有功名的人。这些人就是相间的士绅,宋又称之为“朝奉”。 后者的身份多是些有劣迹的吏人子弟,或干人、罢吏等,这些人具有极大的反社会性及嗜利性;其二,活动的方式略有差异。前者的特点多是利用其知识、钱资、身份及地域上的优势,控制所在州县的吏员或低级官员,从而于诉讼中获利。就此意义而言,宋代士大夫在判词中队称此类人为“把持之人”。其实,二者在串通胥吏、把持诉讼上又是相同的。为了避免引史料的繁芜,现把《清明集》一书卷12-13所记载的讼师的身份、名称、发案地点、手段等汇表如下,这对我们全面认识“讼师”这种职业及其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关系都是富有启发意义的。
  讼师名称类别 身份 地点 手段 判词作者 史料出处
  种类 姓名 不详 江南东路 以钱借公吏,垄断诉讼。“垄断小人,嚣讼成风,实则以钱借公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几所求不满,则有越经上司,为劫持立威之谋。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 蔡杭
  (号久轩) 473
  1.讼师官鬼
  ① 讼师官鬼
  ② 把持之人
  ③ 把持之人
  ④ 把持之人
  ⑤ 把持之人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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