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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

  
【注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①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宪章第52条规定了保护财产权的正当程序:“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1791年《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分别指明了联邦和各州保护权利的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于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时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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