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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四、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
  无论是从人类法制文明的历史趋势去推演,还是从中国近代社会所面临的内外挑战来考察,中国法制的近代化都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进程。尽管有晚清政府内部顽固派对变法修律的抵制和北洋政府公开打出“尊孔”和“复古”旗帜 的倒行逆施,但是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还是在不断前进。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探寻这一不可逆转的法制发展历程中的规律性之时,以下几点是值得借鉴的:
  首先,中国法制近代化只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
  如前所述,法制近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作为总体上属于外源性近代化模式的中国,要想完成近代化这一历史进程,所要经历的就不仅是政治领域中改革,它还涉及到文化的和思想领域的变革,这种法制变革的广度和深度也是以往中国古代的变法所不及的,因为法制近代化所包含的不仅关系到法律制度的改革,更涉及到法律价值观的改变、法律思维方式的转换,甚至关乎本国的法律传统,所以,非有强大的推进力是难以启动这一历史战车的。特别是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封闭的文化体系之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律只有纵向的传承,而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加上统治者严格遵循“夷夏之防”的传统,对“以夷变夏”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清朝统治者所坚持的闭关锁国的政策,更使得统治集团中形成了傲慢自大的民族心理和顽固保守的政治态度。在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和社会氛围中,清朝法制是不可能从内部超越封建法制的藩篱,主动踏上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征程的。
  鸦片战争爆发以后,晚清政府被迫采取的开放政策,虽然是西方殖民主义者用武力强制的,但却使一个长期封闭的社会接触到了外界的新思潮、新制度。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富国强兵的梦想,爱国的仁人志士开始尝试着用新的思维方式去观察,探求救亡图存的强国之路。
  从闭关锁国到“参考古今,博缉中外”, 仿照大陆法系确立新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中国法制终于迈上了近代化的道路。在这个发展历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开放的社会环境。因为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横向交流的过程。首先必须有外来法文化的输入,否则无从了解外来法制文明的总体样态,进而比较和鉴别中外法制文明的合理性,为法制近代化提供参照物。同样,开放的社会环境使人们逐渐形成对中外法制文明的平等心态,既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冷静地以先进性和社会适应性的标准进行选择,实现两种法制文明的融合。例如,孙中山先生早期是西方法制文明的崇拜者,但是辛亥革命的失败,使他不仅看到了西方法制文明的缺陷, 看到了外来法文化与中国经济状况、文化观念和社会民情之间的不协调性,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合理性。他的五权宪法理论就是融合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和中国传统的科举选官制度及监察制度而形成的。由此可见,没有开放的社会环境,便不会有西方法制文明的引进,也不会有中西法文化的交流和比较和法律制度建设上的尝试,也就不会理性地思考和选择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道路。
  其次,中国法制近代化与政治体制的近代化紧密相关。
  法制近代化不是一个孤立的历史发展现象,它与政治、经济和思想观念的近代化紧密相连。特别是政治体制的近代化对于法制近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或者说,法制近代化离不开政治体制近代化的推进和巩固,这已经被历史的经验所证实。例如法国,尽管近代法制的萌芽早在中世纪时就已经显现出来,但只有当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才产生了诸如《法国民法典》、《法国刑法典》等著名的成文法典,使法制近代化的成果得以巩固。
  在通过内源性道路而建成近代化法制的欧美国家中,政治体制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其法制近代化的成果予以确认和巩固;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不发达的国家,要想迅速实现法制的近代化,就必须获得政治体制对这一历史进程启动的推进和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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