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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鸦片战争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也扮演着打破中国法文化封闭状态的先锋队的角色。他们不仅在中国传播宗教,也传播欧洲的古典科学技术。还创办报刊、翻译西方书籍,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家的著作。1887年由英国苏格兰长老会教士韦廉臣创立于上海的广学会便翻译出版了介绍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的学说以及法律改革思想;宣传了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治观念,这在中国要求进步、要求认识外部世界、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的知识分子中间,产生了很大的共鸣,为中国的变法维新运动提供了理论先导。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国外归来的中国人对西方法文化的介绍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也产生了理论先导的作用。例如王韬,他于1867年至1870年间游历了英、法、俄等国,1879年又游历日本。这段经历对于他的改良政治与法制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王韬的深刻之处不仅在于他看到了中西方之间的差距,而且进一步考查西方国家繁荣强盛的真正原因,他的思考已经深入到法制领域中去了。
  此外,派往国外的留学生和驻外使节对晚清法制近代化的推动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中以维新派严复等人的贡献较为典型。他们通过更深入地介绍西方国家的法文化,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严复(1853-1921年)于光绪三年(1877年)被派往英国留学。在英国留学期间,严复虽然学习驾驶,但却留意英国的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社会学说,赞赏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和法律制度。为了救亡图存,严复运用资产阶级的庸俗进化论、天赋人权等学说,来阐发变法图强的主张。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他发表了《原强》、《辟韩》、《救亡决伦》、《论事变之亟》等文章,呼吁变法。还译出了赫胥黎的《天演论》,以“物竞天泽,适者生存”的进化论观点,警醒国人救亡图存、保国保种,成为当时鼓吹变法维新的重要理论根据。百日维新失败后,严复更加致力于翻译工作,先后翻译出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穆勒的《名学》、《群己权界论》以及斯宾塞的《群学肆言》等著作,使中国的知识界从阅读浅陋的《格致汇编》、《政法类典》等书,进而接触到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科学的名著,将学习西学推向系统化和更高的层次。
  作为十九世纪末叶中国的理论家,严复一方面运用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理论为武器,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宣传自由是天赋的人权。另一方面,力图借助新学反对旧学,排除变法维新的阻力。他批评汉学是“无用”之学,宋学是“无实”之学;要求废除八股科举,提倡兴办新式学校;号召学习西方近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所著《法意》的按语中,提出了以下重要的思想:其一,宣传三权分立,主张司法机关应与行政机关分离,独立地进行审判。他说:“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害而已”。 其二,提倡民权,强调应依法保护天赋人权,尤其是天赋予人的自由权。他认为西法优于中法的秘密就在于此。其三,建立新法。他说,自秦以来,中国二千年的法律是“为上而立”的,是专制帝王用来“驱迫束缚其臣民”,使臣民“恐怖慑服”的“防歼”手段。他强调,应该为民立法。这样的法律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才可以提高民的智、德、力,才能够使君民“上下所为,皆有所束”。其四,法律一经制定,必须切实执行:“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其五,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他赞同孟德斯鸠所说,法律是“治国之经制”,因此新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
  可见,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海禁大开,西方的法文化也如潮水般输入中国,使得中国人接触了西方的法文化,也逐渐接受了西方的法文化。在新旧法文化的冲突和比较中,他们在思考如何改变传统的封建法文化,如何建设与西方接轨的新的法制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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