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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面临着历史上“百年未有之变局”,中华民族处于亡国灭种的威胁当中。正因为如此,中国近代史上一切重大的变革、重大的政治活动都和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法制近代化同样是围绕这条主线展开的。
  在长期封闭环境下生活的中国人,他们在鸦片战争后的最初反思,止是器物不如人而已。随着视野的开阔,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大,主要不在于器物层面,而在于制度层面。所以要富国强兵,不但要学西方之用,还要学西方之体,即采用西方的政体与法律制度,才能自救、自存、自强。但是西方国家法制的近代化,无论途径、方式、方法与价值取向与中国都有很大的不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启蒙思想家关于民主、法治、三权分立学说的指导下,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确认已有的制度和规范,在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始终是围绕如何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民主与法治。这种价值取向显然与争取救亡图存的中国是完全不同的,这是由国情决定的。
  以领事裁判权为例,中国政府自古以来便严格维护司法主权,《唐律疏议》所规定的“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处理涉外案件原则,影响极为深远。但至鸦片战争后,英美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由领事裁判权又派生出列强在租界地区“会审公廨”的审判权,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受外人之裁判”的怪现象。西方列强之所以向清政府要求领事裁判权的理由之一,是中国法律制度落后、野蛮,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制度相悖离。在西方人眼中,中国法律“不仅是极为专断的和极为腐败的实施的,而且它的体系在许多方面与欧洲人公平或正义的观念不相容”; 以此为借口,他们决定“不再服从这个的刑事管辖”。
  司法主权的丧失是主权沦丧的表现之一,因此爱国的官僚、士大夫为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而奔走呼号。1902年中英签订了《马凯条约》,该条约第12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其后美国、日本、葡萄牙也做出类似的表示。由此而激发了朝野上下修律与改革司法的热潮,可见收回领事裁判权是中国近代法制近代化的最重要的诱因。
  二、西方先进法文化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理论先导作用
  如前所述,法制近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西方法文化的介绍和引进,起着十分关键和重要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地处东北亚大陆的资源丰富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造成了经济上的封闭性,决定了古代中国是一个封闭型的保守国家,这种封闭和保守是中国专制主义存在二千余年并且愈演愈烈的重要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同整个文化一样,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一种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也可以说是孤立性。就这样,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中国,却与世界上先进的国家日益拉开了距离。当西欧和北美已经完成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一套全新的近代法律制度时,中国法律却仍在中世纪的法律苑囿中踌躇不前。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殖民主义者用炮火轰开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以后,中国法文化的封闭状态才开始被打破。
  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倡“睁眼看世界”,了解和引进西方文化的封疆大吏是林则徐。他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为了知己知彼,“日日使人刺探西事,翻译西书,又购其新闻纸”。 1836年慕洛著《世界地理大全》刚在伦敦出版,林则徐即委人译成汉文,并以此为基础编成《四洲志》;他还组织翻译瑞士人瓦特尔编的《万国公法》。鸦片战争后当他被发往伊犁“效力赎罪”的途中,还委托好友魏源完成《海国图志》的编纂。林则徐的作为表明他不愧为站在历史潮流前面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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