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案件[40]
“本案中,违反
海关法和外汇法,实施的不正当的出口交易,是一种给公司的业务运营带来重大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的行为。很明显作为公司的董事,支持并承诺这种行为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给公司的业务运营带来重大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应当遵守
海关法、外汇法等法律,但并不认为违反
海关法、外汇法属于董事直接违反法令的范畴,而应从违反注意义务的角度考察董事是否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日本航空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肯定了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
4、野村证券案件Ⅱ[41]
本案是另一起因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案件。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依照董事实施本案所争议之行为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公司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以该公司所属行业中通常的经营者所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准,对于该行为,从其目的是否有可能受到来自社会的指责;作为行为前提的事实调查是否存在遗漏;对于所调查的事实在认识上是否存在不注意的失误;依照上述事实选择行为方式时的决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等方面来看,如果不能认定该行为存在显著的不当,那么董事作出的与该行为相关的经营判断,就不属于超出裁量权范围的行为,也就不能认定董事在履行善管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中存在懈怠”。
四、对我国引入经营判断原则的几点建议
虽然经营判断原则是一项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判例法理,但是由于它所阐明是一个在商业生活中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基本规则,即应当充分尊重经营者在经营中作出的经营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成败论英雄”,这一点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通行的。因此,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并不能成为阻碍经营判断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因素。如上所述,虽然日本的学术界还在为进一步完善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体系进行着争论和探讨,但是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已经让这一原则在日本这一大陆法系国家生根发芽。基于同样理由,笔者认为,我国也应积极地引入经营判断原则,并通过研究和实践完善经营判断原则在我国公司体制下的理论体系。结合日本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和实践,笔者认为,为了使经营判断原则能够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价值,我国在借鉴和引入经营判断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原则的关系
经营判断原则和注意义务两者的关系,是适用经营判断原则时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理解这个问题时,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不适用经营判断原则。
在美国,董事的义务被明确地分为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 of care),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董事的行为没有违反忠实义务。这一点也是日本学术界在探讨经营判断原则时形成的共识,即所有学者都将经营判断原则与注意义务结合在一起来考察,而对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学者们都认为应当排除在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日本学术界,对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一直存在着同质说和异质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虽然从性质上,无论将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解释为并列关系还是包容关系并不影响实际问题的解决,但由于经营判断原则具有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司法审查的机能,因此在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确定董事是否对其经营决策承担责任时,有必要充分考虑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在内容上的区别。这是因为:首先,与违反注意义务所采用的过失责任原则不同,在归责原则上违反忠实义务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存在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都要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考虑董事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其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违反忠实义务除了要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外,还要返还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所有利益。因此,当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经营判断原则不存在适用的余地。
2、经营判断原则并不等同于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原则的含义是,当董事诚实地作出了经营判断,并且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时,即使从结果上看他的判断存在某些失误,该董事也不会因此而对公司承担责任。注意义务是经营判断原则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作出经营判断时,可以分为事前的准备和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意思决定两个大的组成部分,其中和注意义务相关的问题主要是前一个部分,即事前的准备。而经营判断原则所保护的只是董事基于足够的信息而作出的经营判断,即经营判断原则将董事在进入意思决定这个过程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作为一个前提条件。意思决定过程是董事个人发挥其经营能力的一个领域,也是董事具有个性的一种行为。从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根据上看,是给予那些为了追求公司的最佳利益,勇于承担风险的董事一定的鼓励,以避免他们在经营中缩手缩脚。在实施某项经营判断时,判断一个普通谨慎的经营者在同样的状况下,应该作哪些调查?作多少准备?即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但对于董事的意思决定,仅依靠注意义务的标准显然对其是否具有合理性难以公正地衡量。而确保其合理性唯一的方法,只能通过评价该董事在作出该判断时是否有合理的根据。正因为经营判断中存在一个难以预测的变动因素,就不能仅以经营判断的结果是失败的为由,来追究董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