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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判断原则在日本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所提及的内容来看,第一,使用“冒险”来描述企业行动,实际上是考虑到了学术界关于风险经营与经营者责任方面的议论;第二,关于“事实的认识”以及“意思决定过程”等方面表述,又是继承了法院在野村证券案件和CEMEDINE案件中的观点;第三,虽然没有明确保护经营判断的具体要件,但“合理的裁量权的范围”之用语,沿袭了自“福冈县鱼市场案件”以来的思路。
  再有,由于以往的判例中所使用的“重大而且是不注意的失误”、“显著不合理”等用语,可能会产生减轻董事之注意义务甚至是忠实义务,对原告股东苛以过重的举证责任的后果,本案在事实的认定以及意思决定过程的审查基准上,使用了“普通的企业人不会忽视的失误及疏漏”之表述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上述用语可能会使人产生的错误理解[33]。
  (二)肯定董事责任的案件
  1、日本SUNRISE案件[34]
  本案的三名被告是一家经营建筑物租赁业的公司(日本SUNRISE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于被告等使用借入的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新增加的业务)失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的股东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公司在开展新业务时,如果从公司的规模、经营的性质、以及营业利益的数额来看,存在着可能因为新业务而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之损失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经营者负有尽量避免仓促开展该新业务的注意义务”。基于以上理由,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上述三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
  从上述法院的判决理由中不难看出,法院通过审查董事作出的经营判断的内容,最终判定该董事是否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即本案中被告等为了公司的利益借入大量资金,所从事的证券投资业务,属于“存在着可能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之损失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可以预见的”新业务,超出了董事合理的裁量权的范畴,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但是,像矿山开发、采掘石油等高风险产业,或者大规模地进军新兴领域的行为,都存在损失无法挽回的风险,如果依照本案的观点,公司将无法开展这些新业务。因此,本案对于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基准存在着不妥当的一面。[35]
  2、东京都观光汽船案件的控诉审[36]
  被告所在东京都观光汽船公司,为救济一家与本公司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而且与本公司在董事会人员构成,股东构成,以及业务运营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的关联企业,对其实施了金融援助。但由于该关联企业最终破产,而导致公司的债权无法收回。为此,东京都观光汽船公司股东以该公司的5名董事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为由,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东京高等法院认为:“对集团内关联企业进行金融支援的行为,只要属于董事合理的裁量权的范围,就不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贷出的资金不能回收,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履行责任,因债务人破产而无法向其追偿等等,被告对于这些风险处于一种可以具体地作出预见的状态之中,另外,以无担保的方式提供金融支援也应该被认为是超出了裁量权的范畴,因此,被告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虽然并未明确说明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基准,但是针对类似于本案的对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金融支援的案件,认为采取无担保融资、债务保证等金融支援的手段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才属于裁量权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法院是在判断是否违法注意义务以及忠实义务的过程中考虑经营判断原则。当然,本案就能够继续金融支援的限度提出了一定的判断基准,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37]
  (三)其他案件
  1、太阳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AIC案件[38]
  
  对于一家集团内濒临破产的公司,在可以预见到存在债权无法回收之危险的情况下,太阳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了提供贷款,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供债务担保等决定。针对该公司股东(集团公司的支配者,被告等的行为是受到其指示)要求被告等承担对公司之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东京地方法院指出:“判断现实上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危险,要从负债的内容,返还计划以及营业内容等事项出发进行综合的考察,并慎重地作出结论。而且任何经营上的判断,在性质上都无法避免其本身存在的风险,即使从结果上看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从一个具有通常经营能力的经营者的角度看不能认定该决策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那么就不能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依照上述理由,法院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免除保证责任、贷款以及债务保证等行为,作为经营者的判断还不足以认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等违反了忠实义务。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法院适用经营判断原则否定董事责任的案件。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可以认为被告等在经营判断的过程中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同时也不能认定判断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此法院的决定是妥当的。
  2、稻毛屋案件[39]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不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且在没有违背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在公司经营中享有广泛的裁量权。对于像本案这样,要求董事对非常困难的情况作出经营判断,上述观点显得更为妥当。……对于本案中董事所作出的判断,只要在作为判断前提的事实认识上不存在重大而且不注意的错误,在意思决定的过程和内容上从一个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不能认为是特别不合理、不恰当,那么认为该董事的行为没有违反善管注意义务以及忠实义务的观点就是合理的”。实际上与上述CEMEDINE案件采取了完全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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