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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禁电” 的法本质分析:行政权力的越权与滥用

  四、“摩”与“电”何以成为“禁”的对象?
  正因为“禁摩禁电”闹得沸沸扬扬,在分析了政府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深入地分析政府“禁摩禁电”为什么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政府禁止的行政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这些都在前文有不同程度的阐述。那么“摩”和“电”何以成为政府禁止的对象呢?
  根据法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般包括法律明确的严令禁止,这种行为或者对象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而且需要法律严格禁止,这时对此予以禁止才具有合法依据。同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对象要么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需要法律强行禁止,除此之外,法律一般是不会对作出严格禁止的规定的。根据这些基本的法理,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对象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他们本身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不是限制或者禁止性的流通物,而是合法的流通物,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是不符合需要被禁止的情形的;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来看,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存在更不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从这方面也不能随便予以禁止,不符合禁止的情形。
  在政府“禁摩禁电”的活动中,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政府禁止的对象,他们本身为什么成为被禁止的对象,无法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让他们命运被无法律依据地剥夺了,进一步说是剥夺了他们的主人所享有的便利的权利。因此,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被禁止的对象无法解释,这样让政府的行政行为变得不光明,这与政府应该具有的阳光执法差距甚远。
  五、“禁摩禁电”的法本质:行政许可权力的越权与滥用——由“禁摩禁电”想到“乞讨证”的尴尬
  本来“禁摩禁电”和“乞讨证”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是完全不可能扯到一起的。但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却让笔者联想到前段时间媒体大力报道的“乞讨证”,为了规范乞讨行为,让乞讨者具备合法乞讨的资格,使合法长久地乞讨,保障他们的乞讨的权利,建议政府部门给申请乞讨者颁发“乞讨证”。由此可见,“乞讨证”的出现,至少让人啼笑皆非,觉得是非常尴尬,本来无法生存的人为了生活而不得不去向政府部门申请“乞讨证”,从行政法理论的角度来说,这是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在作怪,政府的手伸得太长,居然宁社会最底层的乞讨也得办理“乞讨证”,体现了政府权力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干预,动不动就发生需要行政认可的情形,让行政的权力扩张得太多、太大,从而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干预了相对的权利。“乞讨证”出现从反而印证了政府行政权力无所不及,无所不理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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