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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禁电” 的法本质分析:行政权力的越权与滥用

  二、“禁摩禁电”的现实依据分析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南方一些城市在推行“禁摩禁电”的过程中,无非提到摩托车的污染环境、车速过快缺乏安全保障、占有过多的道路资源、容易作为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等,这些都是政府强力推行禁止摩托车的现实理由,这些理由的确是摩托车本身所带来的弊端,并引起了强大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南方一些地区持续多年的高发的恶性刑事案件,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使得政府不得不采取铁腕式的手段完全禁止摩托车,给予摩托车主按照的一定的标准的补偿,使这项工作相对比较圆满地得以完成。
  而在最近推行的禁止电动车方面,其现实依据并没有禁止摩托车时充分,提得最多的还是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城市发展的方向,占有太多的道路资源,使城市道路变得更为拥挤,影响到交通的通畅,对城市整体的发展是不利的。但政府方面并没有注意到电动自行车的环保性,车速一般不超过20千米/时,因而行驶的安全性的可以保障的,一般也不会成为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而这些理由却成为普通群众的责问政府为什么要禁止电动自行车?但事实上电动自行车的禁止已经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不久的将来会变成现实的。
  根据这些现实依据,可以得出政府为了推行一种既定的政策,通常采取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最终让目的就是达到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换种说法就是取缔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过这些现实理由难以服众,更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其实是一个不考虑“贫中下农”利益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
  三、“禁摩禁电”法律依据分析
  分析了“禁摩禁电”的现实依据后,不得不联想到其法律依据。根据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行政法理论,政府的任何的行政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既要有实体性的法律依据,更要有程序性的指导的程序法依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是非法的,这样政府从事的行为就是非法行政和违法行政,违反最基本的行政法定原则,当然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不论是“禁摩”还是“禁电”,政府的行政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来说,至今还没有一部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法律,也没有一部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即使是所在地区还没有颁布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政府的“禁摩禁电”的行政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更谈不上程序法依据。可见,政府的“禁摩禁电”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这些地方政府推行“禁摩禁电”行动,充其量是行使执法权的政府发布一个布告或者通告性质的非规范性文件,这样的文件是由执法者自己制定的,随着政府作为执法者同时又是其执法依据的规则制定者,其角色可以形象这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当规则的制定者又当规则的执法者,这肯定是违反行政法原理的,当然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
  特别是已经由政府部门核准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本来拥有合法的行使权利,却被政府的一纸政令取消得无影无踪,本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权利,却被非法地取消,。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政府给一些具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主进行一定的补偿,但对电动车的却可能不会补偿,这可从另一角度说明政府采取该行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存在怀疑,其法律依据是何等的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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