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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禁电” 的法本质分析:行政权力的越权与滥用

“禁摩禁电” 的法本质分析:行政权力的越权与滥用


胡利明


【关键词】“禁摩禁电”;法理;行政法;法政法治
【全文】
  一、“禁摩禁电”现象的引起
  近段时间以来,南方沿海一带地方政府极力推行禁止摩托车、电动车,特别是广州去年全面禁止摩托力后,目前又全面禁止电动车,在推行的过程的反对声音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一些相对低收群体需要电动车作为最主要的交通工具的情形下,禁止他们使用电动,无异于给他们的生存道路变得更狭窄,让他们的生活更为艰难。市民对此的反响是巨大的,政府的这一行为会对他们的日常生活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了市的生活成本。
  有市民认为,禁摩、禁电最大的影响在于,进一步剥夺了城市穷人的生活幸福感。首先禁摩、禁电是对穷人权利的侵害。因为政府的政策直接剥夺了穷人群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与自由,使得穷人群体的谋生手段或出行便利受到了限制、挤压与影响。同时,也使得穷人群体明显地感受到了权利受损的挫败感。其次,禁摩、禁电对穷人群体的利益直接构成损害。毫无疑问,在城市当中,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为主要谋生手段或交通工具者,都是城市当中相对贫困的群体,而且,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穷人的心目中并非是可有可无的点缀。第三,禁摩、禁电将增加穷人谋生难度,或者出行成本,拉升了穷人生活的“痛苦指数”。 更为重要的是,禁摩、禁电给穷人直接的感受是,以牺牲穷人道路行驶权来迁就富人(如私家车主)对道路的占有,以剥夺穷人的手段来满足富人对交通畅顺的欲望。政府这种有偏袒富人之嫌的公共政策,难免造成穷人对政府情感的疏离,同时加剧社会贫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断裂,甚至会引起“仇富”情绪的蔓延。公共政策的“歧视”和利益的直接受损,将进一步加深穷人的“相对剥夺感”。显然,这对穷人的幸福感,是一种打击和伤害。
  而政府方面所称的原因主要在于被禁的摩托车、电动车占有太多的道路资源,造成道路拥挤,影响交通秩序;特别是摩托车的过多泛滥,容易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目前发生的一些抢夺案件大部分是通过驾驶摩托车进行的,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全感;而在禁止电动力方面,对电动自行车拟不予登记、禁止上路行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原因。
  全面禁止摩托车曾经引起很大的反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却逐渐地淡忘。随后却又要禁止电车自行车,引起的民众的反对声却更大的,而且大了许多,直接影响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剥夺了普通群众可以用得起的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权利,当然会引发社会大众的普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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