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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分类及其社会责任探析

金融机构的分类及其社会责任探析


席月民


【摘要】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导者和重要参与者。本文将有关金融机构分类的常见方法归纳为八种,并就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初步探析,强调股东利益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注重弘扬其社会责任精神。
【关键词】金融机构;分类;社会责任
【全文】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融通的条件是市场,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1]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导者和重要参与者,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研究并继而探讨其社会责任,是我国金融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金融机构的日益多样化和功能细分,实践中给出的金融机构称谓可谓五花八门。然而,我们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彻底梳理和归类研究却并不深入。本文将有关金融机构分类的常见方法归纳为八种,并就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行初步探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金融机构的分类研究
  金融机构是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般说来,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为金融机构,既包括在间接融资领域活动的金融机构,也包括在直接融资领域活动的金融机构。但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机构仅指那些通过参与或服务金融市场交易而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广义的金融机构则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其范围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如一国的中央银行等,甚至包括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那样的国际金融机构。为了全面构建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法,应在理论上统一金融机构这一概念的内涵,节约立法资源,笔者认为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研究宜采用广义的金融机构概念。下面,我们从不同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析: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被监管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不同而划分的。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与有序竞争,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金融被监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通常,金融监管机构都是官方机构,但也存在民间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情况。如英国的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就是根据该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非官方组织。[2]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都属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被监管机构处于受监管的地位,作为金融中介,其通常是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但有时也不排除以自营为特征而进行投资活动,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被监管机构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其既可以发行和创造金融工具,也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各种金融工具;其既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也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是货币政策的传递者和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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