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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心安处是吾乡

  表达也是如此。每个人都有表达方式的选择自由,作为读者要尊重这种自由的选择意志。比如,我创作网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就是尽量把真实个性的“真我”描写出来,并且尽量地把这种个性凝结在字里行间。于是,文章里哪怕有百十个“土生”,千万个“阿耿”,也与现实中的我相去不远。甚至可以说,即便把我文章的作者隐去之后,那些熟悉我作品的读者朋友总也能够推测出作者是谁人。于是,我总是尽量保持属于我自己的一种独立的语言风格。人是有感情的,也是有虚荣心的。于是乎,当别人对我传递出欣赏之意时,我自然心花怒放;当别人向我传递厌恶之意时,我心花虽然未必怒放,但也不至于“怒发冲上冠”,至少会是一种“中立”的情绪;当别人要求我改变固有风格时,我反而变得不开心了起来。为什么呢?因为前者不仅尊重了我的表达方式选择自由而且还对这种表达方式选择的结果表示出了作为读者或者评论者的情感倾向,我自然很高兴;中者尽管表达出了其“不欣赏”的情感倾向,但至少没有干涉我的表达方式选择自由,自然也就谈不上情绪之好坏了,是否高兴就看当时的心情了;后者则是对我的语言表达方式选择自由的一种干涉,显然,对于一个有着虚荣心的真实的我来说,我会不高兴的。因此,尊重不尊重他人的语言表达方式的选择自由是一回事,对之喜欢不喜欢又是另外一回事。甚至可以说,喜欢不喜欢作者本人是一回事,喜欢不喜欢作者的语言表达方式又是另外一回事。当然,读者的批评、建议只要是友情的提醒与进言,尚不能构成对作者语言表达之选择自由的“干涉”或者“不尊重”。所以,我更愿意认为,一方面要尊重作者的语言表达之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情感倾向对作者提出建议。至于该建议是否采纳,又涉及到作者的一个意志选择自由问题了。
  可以见得,无论是作为博文内容的话题选择,还是作为博文形式的表达选择,权利与自由完全在于博文作者,也就是博客主人。如果把博客比喻我一个小屋,博文话题即可比喻为屋内的家具,购买什么家具,取决于小屋的主人;而博文表达即可比喻为家具的摆设,怎么摆设,也取决于小屋的主人。当你家里摆设典雅的工艺品时,你可以对那些摆设花草不摆设工艺品的人家评头论足,但却无权要求人家也要按照你的摆设对其小屋重新装饰。这确实是一个选择秩序问题。
  然而,个性总是离不开共性的个性。就整个法律博客来说,多元化与开放性自是其现实特性,但当我们把法律博客放置于诸多博客群进行比较的时候,似乎又要提及“多元”与“开放”的相对性与阶段性了。我的意思是说,作为精神家园的法律博客,在发展的初期,尊重多元化与开放性自是应当的,也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客观发展现实。可是,就其长远发展来看,却不能固守现状,总要追求法律博客本身的一种个性,这其实说的是特色发展问题。特色的缔造,从整个历史发展来说,可以说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但就历史道路上每一步、每一站来说,却凝结着诸多个人博客的能动性的追求。这同样需要一种秩序。这一秩序究竟是什么,并无统一的色调。就目前来说,只能说是一个仁智各见的问题。比如,我们的法律博客,是“法律人”的博客?还是人的“法律”博客?于是,我看到了一些有心博友的公开表白。对此,如果从现阶段的选择秩序来看,我仍然尊重这种选择自由,一种基于自身意志自由的选择秩序。这种选择秩序,在位阶上同众多个人博客的个性化选择自由一样,都应受到他人的尊重。也就是说,建议者与受建议者,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就建议本身而言,由于它本质上属于选择秩序,所以并不必然带有价值评判性,尤其是关系是非曲直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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