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学科属性
卜安淳
【全文】
考察法学和社会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了解到,西方的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是不同的概念。我们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卷中查不到“法社会学”这个条目。在“社会学”卷中则有“法律社会学”条目。这说明学界认为法社会学是属于社会学的学科,是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的一个社会学的知识运动和形成的一个社会学的知识领域。与之相对,社会学法学则是一法学学派。这个学派强调法的社会功能、作用和效果,又称为功能法学派。
尽管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的原初的概念和意义是不相同的,但他们有共同点,这就是都将法置于社会背景之中,研究社会中的法和法与社会方面的关系、联系和相互作用。
西方的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知识领域,而社会学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派。蒋洪义和杨东杰在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写道:“在国际上,法律社会学既是一门法学学科,又是一门社会学学科”, 但“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目前主要是一门法学学科” 。从目前我国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来看,实际情况是,学者们借取了“法律社会学”之名,进行的是社会学法学研究。
社会学法学又称为社会学法理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学派。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301页)中专章(第六章)论述社会学法理学。他归纳社会学法学派的特征:一是他们所关注的是法律运作(即法律秩序的运作、指导审判之权威性原则体的运作,以及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的运作),而非权威性律令的抽象内容;二是他们把法律(即指导审判之权威性原则体意义上的那种法律)视作是一种既含有透过经验发现(历史法学家和哲理法学家的观点)也包括刻意制定(分析法学家的观点)这两种方式的社会制度;三是他们所强调的是法律(即该术语所具有的所有三种意义上的那种法律)有助益于的那些社会目的,而非制裁;四是他们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五是他们在其哲学观的方面颇不相同,尽管他们都采用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而这是与不尽相同的形而上学出发点相符合的。从我国学界对于法社会学概念的种种定义来看,我国学界除了对第二点有些重视不足外,学者们心目中的法社会学实际上正是庞德所论的社会学法理学。因此,我认为,目前的中国法社会学研究实际上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从名实相符的要求来看,迁就于目前的研究现状而将法社会学归属于法理学,是否妥当,是应该认真推敲的。在关于法社会学的学科归属的讨论中,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将法社会学称作既有法学属性又有社会学属性,是法学和社会学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并以此为基点,分析界定法社会学与法学其他学科(包括法理学)和社会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2002)上篇之六,王威《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2004)上篇第一章,都是对这方面的专门探讨。只有蒋洪义和赵东杰有些不同,他们在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1998,2005)第一篇第四章中,是先确定我国目前的法社会学主要是一门法学学科,然后从“横断性的综合法学学科”的意义上分析法社会学与法学理论、各个部门法学、法律史学等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别。但他们在其后专节讨论法社会学与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关系时,又强调“我国法律社会学最终将成为我国社会学的一个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