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视为农民的财产权,并予以严格的法律保护。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将土地承包权通过法律硬化为一种财产权,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的商品化,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明显的区位性,所以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一概而论。
5、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权利义务,健全土地流转条件。在适当时机,将已经失去实际意义的现行土地承包合同,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进地区土地承包的经验,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从而达到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生产者土地经营权的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设立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条件。农民土地承包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流转。流转年限必须在二轮承包期内,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权持有者之间流转;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民主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流转。无论是土地在承包权持有者之间进行流转还是向其它社会主体流转,都必须履行土地承包权流转手续,签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实施有效管理。
(二)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好这一问题,职能突出,责任重大。
1、普及农村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工作,让法院裁判深入基层、深入到人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着重宣传与农业承包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以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2、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切实做到定纷止争。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氛围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依靠党政组织和民调组织,发挥他们情况熟、人头熟、政策熟的特点,让他们参与协调,疏导调解、做好善后工作。这一点,对于切实有效的解决农业承包合同,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3、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要充分利用简易程序的简便、快捷的特点,及时调查、组织开庭、调解;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充分注意案件的时间季节的特点,及时作出判决,确保不误农时种植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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