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发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不按时交纳承包金,这类纠纷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继续占有土地却不再交纳承包金,发包方往往以违约为由,要求承包人返还承包土地,并给付承包金。例如淮阴区西宋集村在窑厂改制过程中,将村里的数口渔塘承包给数个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缴纳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还渔塘,后西宋集村委会将这十余名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渔塘承包合同,并给付欠缴的承包费。
2、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或单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时交付土地,这些类型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例如某村委会为鼓励种植蔬菜大棚,以优惠的条件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后来某合资企业需开办厂区,在优惠条件的引诱下,村委会又将土地租赁给企业,并盖上了厂房,原承包人起诉要求返还被占有的土地。
3、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异议,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这类合同往往是村组将土地发包后,第三人提出发包违法或损害其利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4、其他类型。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承包人的承包利益凸显后,其他农户因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因农村税费名目烦多,农民认为种地无利可图,往往外出打工,致使土地抛荒,村、组或上一级政府经农民同意,将土地以较低价格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而现在进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进行“水稻直补”,加之粮价及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广大农民认识到种地有利可图,加之第三人承包利益显现时,农民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成诉。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查明。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经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岗东地”、“河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在该村32份承包合同中,其中13份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发包的,占承包合同的40.6%,因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亩数,对土地的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其中5份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还有的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等。经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制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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