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简单的农业承包案件引发的思考
陈俊 钱晓晖
【关键词】农业承包;思考
【全文】
【案情】
原告刘传英、 丁以忠、丁以国、臧凤连、吴成方、丁玉洁、丁雪、丁玉静、丁伟伟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沟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北村委会)
1998年以前,原告刘传英家按人口每人分得旱地、水田各七分,共计七、八亩地,原告刘传英及其家人一直经营,至1998年3月,原告刘传英将家中土地全部请本组村民仲维善代为耕种,并讲明各种费用由仲维善负责缴纳,待以后其他原告回家后在收回。1998年底土地二轮承包时,后其他原告均回到本地,想收回土地,但土地已被被告调整给了别人耕种。原告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前,原告刘传英家按人口每人分得旱地、水田各七分,共计七、八亩地,原告刘传英及其家人一直经营。1997年刘传英家种了一季玉米后就将土地抛荒,后土地被本组收回,并将该土地调给本组另外两位组民王某和仲某耕种。1998年底土地二轮承包时,仲某获得了调给其耕种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调给王某的土地虽没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在王某后来与村、组签订的合同中获得了调给其耕种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土地统一调整时,原告丁以忠等人因外出打工等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九原告对被告沟北村委会的起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八十年代初我国实行分田到户后,由于农业成本居高不下,加之外出打工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耕地抛荒的现象很多。九十年代末,全国进行土地二轮承包,耕地被重新分配,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村民被分到的土地进行确认,农民凭该证书来证明自己对哪一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载明,承包人对改证所列土地享有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同时,国家采取减免农业税等措施,以及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使农民种田获得的利润开始提高,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之间的“抢田”纠纷的发生持上升趋势。